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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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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榕政办〔2006〕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福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191号),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分管副秘书长、消防支队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监察、安监、质监、工商、经委、贸发、外经、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文物、民政、交通、农业、农办、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人防、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消防支队。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普查整治的职责分工

      (一)市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布署,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普查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二)市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查处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研究部署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普查整治工作职责。

      (四)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治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娱乐行业、公共场所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负责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

      3、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除液化气外)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4、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城镇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5、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违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单位的经营执照,会同质监、消防等部门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销售、流通,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6、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8、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等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0、市文化局:负责其批准的公共娱乐场所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1、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2、市经委: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3、市贸发局:负责本系统商贸企业、各类展览、会展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4、市外经贸局: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5、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6、市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等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7、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

      18、市农办:负责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19、市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20、市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宣传工作。

      21、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普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普查整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以上未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四、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时间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普查整治的时间:普查整治工作从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4月30日。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委、贸发、外经、建设、工商、教育、监察、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农办、文化、卫生、民航、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和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门会议, 部署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明确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和责任;四城区由市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其余八个县(市)和马尾区由当地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自行公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007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普查整治领导办公室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市普查整治领导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服务管理观念,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务求实效。要借助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之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解决一些长期威胁群众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大力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四)落实保障,建立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投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普查整治期间,要建立四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实现省、市、县三级和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快捷。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编写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4月10日-30日市政府将组织督察验收小组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察验收,并将督察验收情况通报全市。各县(市)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督察验收工作,由各地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时间进行督查验收。

      

      附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登记表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登记表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系统)  

      地址   主管部门  

      法定

      代表人   消防安全

      管理人   电 话  

      单位类型 □ 第二产业 □ 第三产业 □ 个体工商户

      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 □ 地市级 □ 县(市、区)级 □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自动

      消防设施 □ 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 无

      主 要 隐 患 情 况

      

      

      检查人: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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