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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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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淄政办发〔200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问题,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特困患者是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患者。认真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对于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运行机制,解决好个别地方出现的有人将特困患者遗弃在医院或救助站等地的问题,有效维护特困患者基本健康权益,切实为特困患者办实事、办好事。各级政府要将开展特困患者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

        二、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为各医疗机构对特困患者及时医疗救治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要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及相关政策。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将其列入预算的同时,坚持每年从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疗救助,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二是对城市特困患者,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由当地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特困患者申请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及救助金额,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总结过去救治“三无”病人的经验做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

        各级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兑现财政补助资金,2007年全市要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目前已覆盖城市人口67%的基础上,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包括儿童、学生等群体医疗保障的办法和途径,逐步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四、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区县、高新区要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协调领导组织的作用,建立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救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当地出现的特困患者救治困难问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保障医疗救治顺利进行。对个别无理取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要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特困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补助,并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出台文件,明确责任,抓好救治工作,让特困患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五、医院要及时为特困患者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要秉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服务宗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和拒诊拒治特困患者。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各医疗机构要本着尽力救治的原则,原则上要根据城镇或农村不同的特困患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降低医药费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的通知》(淄卫字〔2005〕100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淄卫字〔2006〕9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限价收费等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系列措施,加强管理,改进服务,规范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领导

        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医疗单位和救助站要建立相关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被遗弃的特困患者,要立即组织救治,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使被救治的特困患者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落实特困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完善日常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农村特困患者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结审批手续、发放救助资金,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参保的特困患者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要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对实施医疗救治特困患者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偿。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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