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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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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6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交委 市安监局

      

      

      

      为认真汲取“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决定从2006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此为突破口,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实现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既定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整治公共客运交通安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2007年元旦、春节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杜绝发生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客运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率达到100%,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率达到100%,客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三)路面交通秩序根本好转,超速行驶发生率不超过10%,客车超员发生率不超过2%;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立健全,发挥有效作用,所有区县(自治县、市)、镇(乡)交通安全办公室建成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客运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监督检查、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2.严格客运企业客运站(点)安全管理。运管、公安交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点)加强汽车站(点)的安全管理,严格“五不出站”制度,加强客运车辆发班前的检查,禁止在客运车辆擅自加设座位和摆放凳子。

      

      3.严格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客运企业必须建立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管理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管理信息应当反映机动车注册登记情况和驾驶人驾驶证申领考试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保险、营运线路、营运年限等情况,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行户籍化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档案的督促检查,掌握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客运车辆延期报废审批制度,对客运车辆延期报废的要从严把关;客运企业对到期报废的客运车辆按规定销毁。客运企业招录的客运驾驶人必须符合客运驾驶人从业管理规定,严格审查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凡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调整下车接受学习教育;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公交客车上路行驶必须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人员信息和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以及记满12分的驾驶人录入综合信息平台。客运企业在招录客运驾驶人时上网比对,定期上网查询,客运驾驶人和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客运企业对所属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要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活动,在11月底前处理完毕所有积累的交通违法行为。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实行客运车辆强制保养制度。为确保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每月必须确定1天时间进行保养维护,保养日禁止上路营运。同时,要强化客运车辆和中型以上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全市所有9座以上客运车辆,安装ABS系统(刹车防抱死系统),提高车辆制动稳定性,在2007年春运前安装完毕。安装的ABS系统须经机动车安全检测线,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有关行业管理和主管部门要督促装载4吨以上货车安装尾部防撞装置。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车辆年检时,对客运车辆安装ABS系统和中型以上货车安装防撞装置要严格把关,没有安装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年度检验。对未安装尾部防撞装置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中型以上货车,要依法处罚。

      

      5.严把大型客车和城市公交客车驾驶人的准入关。公安交管部门要对报考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和申请城市公交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报考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年龄须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高为155厘米以上,视力为5.0以上,肢体健康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在此之前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同时不得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责以上的记录。初次申请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直接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报考城市公交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年龄必须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高155厘米以上,视力5.0以上,肢体健康且无防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对吊销驾驶证2年以上、撤销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重新申请驾驶证时,不得直接申请城市公交客车准驾车型。

      

      6.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认真组织驾驶人考试,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全面实行随机安排考试员制度、考试员和学员“双签名”制度以及双考试员监考制度;考前应告知学员考试要求、考试纪律,考后要对学员进行讲解和宣传教育,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坚决杜绝考试不严或不考试就发证的现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把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关,按照教学大纲严格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严把道路客运从业人员的考试关,严格考试程序,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对所有驾驶学校的资质和培训、考试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资格。

      

      7.建立新驾驶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初领证1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责以上的,要对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倒查内容包括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的单位、个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培训、考试,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责任的,责任民警一律调出车管部门,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于驾校责任的,由驾校行业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初领证1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责以上的事故率超过10%的驾校,公安交管部门要暂停该驾校的考试,并通报驾校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停业整治;达到20%的,要停止该驾校考试,通报主管部门,依法取消驾校培训资格。

      

      8.开展客运安全大检查,落实“四见面”措施。“四见面”措施即: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机动车所有人法人代表、见机动车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落实“四见面”措施,督促客运企业、客运车主、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和相关的管理人员,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9.严把驾驶人体检关。市卫生局要牵头制定医疗机构对驾驶人身体检查的有关规定,规范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给驾驶人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的行为。要督促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好驾驶人“体检关”。要建立“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体检工作责任制,发生交通事故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专项整治期间,由卫生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对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发现不负责任,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医疗机构对驾驶人体检并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的资格。医疗机构在开出有关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时,要提醒驾驶人特别是客运驾驶人需注意的事项。

      

      10.加强客运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市运管局和市公安交管局要密切配合,尽快建立“两客一危”车辆(高速公路客运、超长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GPS)系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市运管局与市公安交管局联通该卫星定位系统,在市公安交管局建立“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大对“两客一危”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同时,对城市公交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在2007年春运前安装完毕。

      

      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制订相应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措施,督促和指导各类客运企业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保证上述要求得到认真执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路面执法管理

      

      1.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管态势。公安交管部门要最大限度投入警力,狠抓勤务责任落实,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期间,一律按上限规定处罚。通过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促使交通参与者养成良好的交通出行习惯。同时,对外地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

      

      2.加强对客运车辆的路检路查。在全市主要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9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加强检查。对超员客车一律实行卸客转运,做到车辆违法行为不纠正不放行,保证超员违法车辆不出辖区。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在我市国省道的省际交界处和主要干线规划设立22处规范化的交通安全服务检查站。

      

      3.建立完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一是客运企业要建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和聘请安全监督员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公交营运车辆和公路客运车辆,2006年11月底前在车辆轿厢内喷涂统一、醒目的交通违法有奖举报电话和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至少2处),发动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客运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制订方案,细化措施,保证举报奖励制度落到实处。接到群众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有关交通违法证据,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兑奖。

      

      4.开展非现场执法专项清理整治。在前阶段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力度,对非现场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力争在2006年11月底处理完毕积压的非现场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罚款的,要收集证据,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5.开展公交营运车辆跟车暗访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组织暗访组,以普通乘客身份乘坐公交营运车辆,对驾驶人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超车、不按规定停车、赖站、驾车时打手机、抽烟、交谈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摄像取证,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纠正;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待车辆到站后再指出,并通知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

      

      1.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广建立农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市所有的镇(乡)政府要全部建立镇(乡)交通安全办公室(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初步完成驾驶人、客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9座以上客车运行线路、危险路段等基础台账,落实交通安全协管员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2.落实委托镇(乡)交通安全监管执法。市公安交管局要按市政府决定,建立完善委托执法机制,制作统一的委托书,由各区县(自治市、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委托镇(乡)政府,充分发挥镇(乡)安监队伍作用,强化镇(乡)基层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有效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

      

      3.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与运量的矛盾。大力推行“交警赶场”制。

      

      (四)加大排查力度,强化路桥安全隐患整治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118号)的要求,市公安交管局对主城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出176处危险路段,必须落实设置减速震荡标线、警示标志或波型防撞护栏等安全措施。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路段,尽快安排经费,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对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今年下半年新排查出的222处远郊区县(自治县、市)道路危险路段,要纳入市级督办整治。市交委、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定计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整治完成60%以上。

      

      2.市市政委要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主城区桥梁的路沿石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调研,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有关部门或业主进行整改。

      

      3.增设人行隔离护栏,完善行人过街设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采取增设人行隔离护栏、中心隔离带、封闭绿化带缺口等措施,严格实行人车分流,减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人、车较为集中的繁华街区增建人行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大力完善行人过街安全设施,保障行人过街安全。

      

      4.加大对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对今年新排查出来的222处市级督办危险路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抓紧整治,确保年底前整治完成90%以上。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营造声势,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做到八有: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或公益广告)、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路上有标语、社区有专栏、学校有板报、单位有橱窗。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评析,播报实时路况;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交通违法处罚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名单和机动车报废名单;要利用网络媒介设立专栏,发布政策法规,宣传专项整治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程志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市政委、市农机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迅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促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运管局、市农机局等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路面秩序、危险路段整治、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的检查督查。检查结束后,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检查组要和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明确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市通报,重点督导,督促限期整改。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整治办公室(电话:63753132,传真:63753431)报送工作方案,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整治期间,每20天要向整治办书面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工作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7年1月1日前报市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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