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6〕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市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重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改水改厕、促进亿万农民健康和卫生村镇创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着力解决农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卫生厕所、改善居住环境、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有效地预防控制农村的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与流行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市┐寤肪澄郎纯稣迳弦廊淮嬖诤芏辔侍猓郎ぷ鞯挠旁叫悦挥械玫胶芎玫姆⒒印D壳埃信┐寤惆郎绮唤∪褂?300多万农民没有饮用上安全卫生水,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仅为40.42%,多数农村无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生活垃圾没有规范地收集、清运和处理。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还不强,存在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这既影响了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又危害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了农村文明程度的提高。若任其发展,势必阻碍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发挥爱国卫生的传统工作优势,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重庆,以全面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创造卫生环境、弘扬健康文化、倡导卫生行为、有效预防控制疾病为总体目标,全面开创我市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方针: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调,以人为本、全民动手,因地制宜、科学决策,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开拓创新、全面发展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工作目标:通过采取措施,使各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得到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农村群众卫生意识、文明素质逐步提高。新建、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40万户;逐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在全市约50%的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监测点;农村中小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60%;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推进”开展农村卫生村创建工作,百个示范村创建为市级卫生村,千个推进村创建为区县级卫生村。
三、具体工作和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1.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要进一步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坚持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和方法,发挥委员部门的特长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作机制,进而形成强大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此项工作,并落实专门人员具体抓,不断促进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根据本地的发展目标,提出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方案。不断拓宽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筹资渠道,利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尽可能增加对农村爱国卫生的投入,并出台一批惠民措施,将重点项目纳入政府民心工程,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确保爱国卫生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有专兼职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干部中要有人分管爱国卫生工作,并从村民中聘用或任命卫生检查员等,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发动、组织联络、检查评比等工作。
3.开展督导检查,完善考核管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要纳入到各级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中进行考核。各级爱卫会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对农村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导检查,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切实做好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加快农村改厕进度。要结合重庆“大城市、大农村”的特点,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自愿参与的工作方式,通过抓好试点、增加投入、规范技术和严格督导,快速提高农村改厕工作进度,到2010年全市新增无害化卫生厕所40万户。
农村改厕工作要与爱卫会各成员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爱卫部门要做好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改厕项目以及地方改厕项目实施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以生态家园建设为主体的农村改厕工作;扶贫、移民、建设等部门要将农村改厕纳入小城镇建设、移民新区建设等规划。
农村改厕经费立足于“谁受益,谁负担”和“民办公助”的原则,主要由农民自筹,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适当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国家项目配套经费和地方改厕经费。
2.提高农村改水质量。农村改水要加强部门间合作,着重从提高质量入手,搞好农村改水工作。水利部门要根据《重庆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实施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减少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优先解决饮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微生物病害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问题。爱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大农村乡镇水厂和集中式供水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状况;环保部门要继续加强水资源保护,切实控制和治理水源污染,确保饮水安全卫生。对已确立作饮用水源的水库、河流等要设置保护区,严禁网箱、网栏养鱼和肥水养鱼污染水源,坚决杜绝新的污染。对水源已造成破坏和污染的,要认真治理。
3.推动农村改厨改圈、改炉改灶进程。人畜共患病和地方病等多种疾病与厨、圈环境卫生密切相关。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倡导和督促群众经常清洁厨房,搞好厨房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要在煤烟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积极落实地方病防治改炉改灶项目,消除氟(砷)污染源。要搞好畜圈卫生,定期消毒,改善饲养卫生条件,杜绝人畜混居和禽畜散养。有条件的地区禽类饲养和牲畜圈要退院出村,人畜生活区分开分离。
4.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采取政府号召、基层组织、农民参与的方式,积极组织农民开展义务劳动,健全卫生清扫日制度,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积极组织群众平整村路,构筑、疏通街边沟渠,清除住宅、庭院、街路的垃圾和“白色”污染,严格治理乱倒、乱排、乱堆生活垃圾等现象。生活垃圾要普遍实施定点封闭式堆集,逐步做到统一收集、集中运输和卫生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广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在民主基础上,逐步探索和建立农村居民自我管理的村庄保洁机制。
(三)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1.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农民群众防病意识。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农民群众防病意识。卫生部门要认真实施《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广泛深入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农民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提高卫生防病意识,改变不卫生的行为和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食用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教育部门要加大农村中小学的防病知识科普宣传,使农村中小学生并通过其带动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了解和掌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基本知识。
2.大力弘扬健康文化,促进培育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根本性任务。要积极弘扬健康文化,引导广大农民为保障健康,预防和控制疾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地投入到改陋习、讲文明、讲卫生、爱环境和树新风活动中,逐步建立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卫生行为,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3.拓展宣传阵地,畅通信息渠道。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新闻媒体,以及农民夜校、村民论坛和板报橱窗等农村基层宣传阵地,运用报道评论、公益广告、漫画、摄影和展览挂图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卫生知识,传递健康信息,扩大健康文化的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获得健康。
(四)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卫生村镇创建活动
1.坚持统一标准,层层抓创建。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创建卫生村镇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有机结合,制定科学系统的卫生村镇创建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爱卫会要根据标准,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协助当地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级各类的卫生创建工作,并注意协调发展,消除空白,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建有市级卫生村镇,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卫生设施较为完善、卫生管理水平较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较强的国家卫生村镇。
2.加强长效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对已创建成功的卫生村镇要加强卫生村镇长效管理,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定期进行复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滑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