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府〔2006〕4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我市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灾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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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五指山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基本完善消防工作体系,有效改善消防装备和设施欠帐,初步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体系,进一步加强消防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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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主要领导是本市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消防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体、卫生、广电、体育、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严格履行《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新闻媒体单位要及时报道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动态和火灾等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认真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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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的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强化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推动新农村消防建设。要加强对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农村消防规划工作,重点解决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用,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文明社区”、“生态文明村”创建等活动。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和社区消防一体化进程,督促公安派出所履行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乡、镇的消防规划并坚决落实;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到位。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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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确保土地划拨和建设资金的落实。
(十)加强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通道建设。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建设城市市政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2008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十一)加强消防通信指挥建设和建立完善消防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为快速有效地统一调度抢险救援力量,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和处置工作,进一步整合优化社会抢险救援资源,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2007年中期前建成全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在2007年底前建成消防远程教育培训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灾害事故预防处置一体化建设体系,市政府成立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员体系,明确职责,确保任务,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
(十二)市政府应当确保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相适应,将专用消防设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计划。根据国家明确的消防部队抢险救援任务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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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从2007年1月起,消防官兵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一线执勤官兵特勤训练补助费由省、市财政共同解决。同时,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消防部队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正确处理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消防业务经费预算,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支出占本地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2007年底前,要确保公安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少于3辆,并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齐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10%左右的比例切块统筹,专项用于城市公用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以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和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
(十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建设经费。
四、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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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五)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六)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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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八)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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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并不得予以年审。
(十九)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对认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部门要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擅自使用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消防产品活动。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二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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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令停产停业,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十一)积极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要积极进行消防体制创新,推进消防力量社会化,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等“瓶颈”问题;要逐步推进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解决消防装备不足问题;要进一步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接受企业、社会和个人的出资、捐资,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充分发挥民间消防组织者的作用,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形成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消防保安服务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技术服务等在内的符合市场经济的消防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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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