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14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及时、合理处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亚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统一指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实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属地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预防为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应急迅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工作快速有效。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3 事故等级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划定为特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等四级。
1.3.1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 死亡30人(含)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进口货物含有爆炸性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地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三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陆域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事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等其他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专项预案执行,不适用于本预案。
1.5 防范重点
⑴特定或敏感区域;
⑵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
⑶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⑷各类油库、加油站;
⑸各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二)协调、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三)负责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查处情况;(四)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六)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亚海事局、市水务局及市消防局等部门的主管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为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订或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二)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三)汇总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四)综合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市指挥部的指令;(五)组织制订事件应急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队伍人员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1.3 各相关单位及其职责:
各镇(区)对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域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对危险废弃物污染事件,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等负有直接处置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生产安全事件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陆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划定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以及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协助应急监测,组织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负责对人员伤害进行鉴定,核实有关人员伤害救助费用;
市消防局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市水务局负责水域水源应急控制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助各类陆域污染源或海岸工程所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提出污染处置方案,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污染清除、核实经济损失和有关费用;
三亚海事局负责组织管辖海域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警戒区划定、维持现场秩序工作,采取应急防治污染措施,协助组织所辖范围内的污染清除、核实经济损失和有关费用;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组织相关交通企业作好救援工作,道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农业环境保护,配合协调农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经济损失费用;牵头制定被损毁污染的农田恢复方案及费用等;
市发展与改革局和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国家投资支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支持,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市电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通信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区环境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亚警备区、武警三亚支队负责动员军队、武警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行动;
各镇(区)负责动员本辖区的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行动;
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相关检验检疫数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信息。
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 事件应急处置实行24小时联动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组工作,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2.2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市军警部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的救援工作。
3. 信息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 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人员开展监测工作。
3.1.2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区域内容易发生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控,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1.3 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 报告方式
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3.3 报告程序和时限
3.3.1 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市政府(市指挥中心)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有义务立即向市政府及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2369”等报警电话报警。
3.3.2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收集各
类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指挥中心),并通报各联动单位;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发生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市政府接到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工作
4.1.1 对全市重点陆域污染源进行普查,掌握污染源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4.1.2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4.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蓝色预警、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级红色预警。
4.3 预警期的措施
4.3.1 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并要求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涉及水源受到污染的,及时通知污染区域群众停止用水,并保障群众的正常生活用水,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
(8)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3.2 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级别报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和措施。
4.4 预警的调整
市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在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解除警报;已经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 基本应急
5.1.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六)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七)通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八)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任总指挥的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镇(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按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 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市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扩大应急。扩大应急作出后,市指挥中心增调各种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调
5.3.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组成市指挥中心,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或者经总指挥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镇(区)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执行市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六)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3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污染处理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区)、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事发地镇(区)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事发地镇(区)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责任人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4 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1 市指挥中心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中央、省有关媒体发布信息。
5.5 应急结束
5.5.1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指挥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善后工作由镇(区)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2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镇(区)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市指挥中心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区)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以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对致残、致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组织专业队伍对事发地的后期现场进行清理和清除污染物。
6.2 社会救助和保险
6.2.1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保险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3 调查和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事发地镇(区),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属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总结报告在1个月内上报市政府(市指挥中心)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把本部门收集整理的基础数据上报市指挥中心,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 市政府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为提高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军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7.3.2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整合训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规模较大的重点污染企业,应当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
7.3.3 市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5.2 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7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包括交通、通讯、调查取证、人员防护工具。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用。
7.8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在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9 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视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7.10 避难场地保障
市政府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环保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性,普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共防护“明白卡”,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 培训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突发环境事件业务培训课程列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应培训课程。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进行培训。
8.3 演练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定期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要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9.2 预案审定和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政府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9.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9.4 预案生效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