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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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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15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三亚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具有突发性和应急响应的复杂性,为确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统一指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实施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迅速。确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工作快速有效。

      整合资源。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1.3 事故等级

      根据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

      (1)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1)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核设施发生污染,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是《三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内突发的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专项应急现场处置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物资等保障工作;(三)迅速了解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四)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单位领导为成员。

      2.1.2 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或修订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二)综合协调各应急单位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三)负责编写事故报告,负责与其它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四)负责制定核与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

      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污染控制科、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市卫生局医教科的主要领导组成。

      2.2 应急联动机制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核事故与核辐射事故有直接处置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核事故与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它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事故应急人员身体健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处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

      市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的需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经费的支持。

      三亚警备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参加和配合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三亚支队: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参加和配合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亚电信局:保障应急通讯的畅通。

      市政府新闻办:应急信息的发布。

      3、信息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本单位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对全市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环境影响的监测。

      3.2 报告与处理

      3.2.1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实行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2.2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监测机构和其它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和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3.2.3接到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个小时)同时向市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4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有义务立即向市政府及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或通过“110” 、“120”、“12369”等报警电话报警。

      3.2.5各有关部门接到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送核与辐射事件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3.2.6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Ⅰ级和Ⅱ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及时将信息报到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卫生厅、公安厅,并请求启动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预警

      4.1 预警级别和预警期的措施

      4.1.1根据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标准,我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核与辐射事故等级。

      4.1.2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三亚晨报》、三亚广播电视台或中央、省级有关媒体统一发布。

      4.1.3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 预警的解除

      市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证明不可能发生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 基本响应

      5.1.1发生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启动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要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接到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安厅、卫生厅。

      5.1.3当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发生后,市政府应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请求启动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发生放射源失窃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侦破;(二)当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三)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下述措施中的部分或全部来减少事故的危害:(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它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见附件1、2、3)。

      5.2 扩大应急

      当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事故单位报请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作出后,由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调集各种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调

      5.3.1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做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5.3.2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组成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或者经副市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设以下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部队、武警、国土环境资源、卫生、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处置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基层组织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基层组织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4 新闻报道

      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4.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中央、省有关媒体发布信息。

      5.5 应急结束

      5.5.1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5.2应急结束后的善后工作,由事发镇(区)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应急结束后,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周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还应组织专家执行下列行动:(一)评价所有的应急记录和书面信息等;(二)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三)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四)根据实践的经验,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善后处置

      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对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撤离的人员进行安置,对发生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人员的伤亡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进行处理,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事发单位要组织专业队伍按有关规定对放射性污染物进行处理。

      6.3 调查和总结

      6.3.1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属于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属于人员超剂量辐射事故的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卫生局协助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进行调查。事发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2属于放射性污染事故与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的,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1个月内提交调查总结报告,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公安报警电话:110。医疗急救电话:120。环保热线电话:12369。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市发展与改革局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市财政局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7.3 应急队伍保障和现场救援

      从各行业专家中挑选人员建立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并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市突发公共事件联动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队伍,做好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要与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加强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能力,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

      7.4 避难场地保障

      市政府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8、宣传培训及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核与辐射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并向公众发放。

      8.2 培训和演练

      逐步组建我市辐射监测专业技术队伍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组织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提高管理和反应决策能力。

      根据需要,组织市内核与辐射应急演习,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制定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干预,是旨在减少或避免在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干预水平,是指在应急照射或慢性照射情况下采取具体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可避免剂量水平行动水平。

      9.2 预案审定和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专项预案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预案修改工作由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办公室根据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9.3 奖励与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中,有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9.4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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