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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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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做好生态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不利影响,确保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辨证关系,切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任何拟建项目,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加大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项目;坚决依法查处违反"三同时"(即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或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真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评价对象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制订的各种规划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各自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没有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应当迅速补充完善。其中,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必须委托具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

        三、认真做好环境敏感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切实加强监管,定期公布本辖区内审批和验收的在建项目名单,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四、认真落实环境质量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支持、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开工建设、投产、使用的;对支持、庇护、放任已依法关停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对限制、阻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本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一律依法依规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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