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2006-2007年度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预防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2006-2007年度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该《方案》发给你们,并着重要求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特点,本市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此期间,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以及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等传染病作为卫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二、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呼吸道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各级各类单位要加强领导,配备足够人力组建应急处置队伍,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切实履行值班责任,发生事件后要及时处理、报告。
三、本市防治非典、人禽流感等疾病的医疗救治网络仍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长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市级定点医院、150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员、设备、标识、布局、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重点加强门诊病人预检、分诊。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也应做好人员、设备、设施的储备,以备疫情发生或升级时随时启用。
各医疗机构应开展新一轮非典、人禽流感的呼吸道传染病诊疗方案的培训和考核。其中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自行组织全员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等)按属地化原则,由区(县)卫生局组织培训和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首诊报告制、首诊隔离制,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人员力量配备和技术准备。一旦发生非典、人禽流感、流感以及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等疫情,要全面掌握被调查者可能涉及的各个环节,落实消毒隔离措施,追踪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防病日常工作,各项防控措施要以责任制形式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工作人员,并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各项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近期要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将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2006-2007年度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好发季节,近年来全球日渐扩大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疫情和流行性病毒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流行的潜在威胁,使2006-2007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局面。为预防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控制和降低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按照“针对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措施、协调配合、加强监测、注重预警”的原则,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策略,做好2006-2007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达到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发生,防止流感、非典流行,控制麻疹、流脑发病的目的。
根据本市呼吸道传染病特点,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为本市呼吸道传染病防治重点阶段。
二、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冬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健全防治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重点针对人禽流感、非典、流感、麻疹、流脑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开展对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以改正,提高整体防治工作水平。
(二)医疗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要提高对人禽流感、非典、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病例及可疑病例,并按有关诊疗要求进行诊治,同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分诊、转诊和消毒、隔离。
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实施日常督查并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
定点医院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要成立由临床呼吸科、传染病、影像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非典和不明原因肺炎专家诊断组,负责病例诊断和救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收治的各项准备,一旦需要能及时实施病人救治。
市医疗急救中心要做好病人转运的各项准备工作。
承担传染病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及时、准确报告监测结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和本辖区冬春季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分析工作,阶段性预测发病的趋势,落实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应急处置队伍,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储备和实验室检测装备,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要加强对辖区内监测点医院监测工作督导与技术指导,加强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
(四)卫生监督机构
市、区(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医院传染病报告、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设置、消毒隔离措施和消毒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测
(一)信息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国内外疫情动态和防治信息,定期编写和发送疾病动态简报。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信息报告频率,对重要信息和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综合分析冬春季人禽流感、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编写疫情动态分析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病例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非典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和人禽流感、非典病例监测
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要求,开展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非典监测,一旦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病人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所送样品进行人禽流感、非典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院。
(2)禽流感、非典病原学监测
本市开展禽流感、非典病原学监测的市胸科医院、市肺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等8家医院,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的重症肺炎和呼吸衰竭病人的病原监测、报告和样品的采集、运送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病原学监测点医院所送样品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院。
(3)禽类饲养人员的症状监测
本市31家流感监测点医院、9家禽类养殖场(其中青浦2家、松江1家、奉贤1家、南汇1家、金山1家、嘉定1家、崇明2家)要做好职业人群中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按规定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流感监测
本市43家流感监测点要按照《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每日将流感样病例数报告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级监测点的医院要严格把握病例定义,选择典型流感样症状、未使用过抗病毒药物的病例采集咽拭子、咽漱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3、麻疹监测
(1)病例监测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麻疹监测,特别在各医院的内科、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等门诊,根据本市麻疹监测方案中疑似麻疹病例要求,对疑似麻疹病例作好网络直报。
(2)血清学、病原学监测
各医疗机构在报告疑似麻疹病例的同时,采集患者血标本,对符合要求的患者(出疹当天和第2天)同时采集咽拭子。血标本采集当天送医院所在区疾控中心进行麻疹IgM抗体检测,咽拭子采集后2天内送市疾控中心麻疹实验室检测,以明确诊断麻疹和尽快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4、流脑监测
(1)病例监测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尤其两级及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内科、儿科等相关科室在诊疗中发现具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症状疑似患者应做好甄别、诊断,同时采集淤斑、血或脑脊液进行涂片和细菌培养,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做好网络直报。
(2)菌型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院、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养到并送检的脑膜炎双球菌标本进行菌型鉴定和药敏监测,以了解本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型和耐药情况。
(三)不明原因肺炎的主动搜索
对于8家主动监测点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暂定每月1次)上门进行主动搜索,及时发现相关病例,并督促其提高监测报告质量。
四、病例诊断和报告
(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由各院内专家和区(县)专家诊断组负责。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诊断由市专家诊断组负责。
发现本市年度首例人禽流感、非典疑似病例,应于12小时内做出判定,并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病例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发现本市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人禽流感、非典病例,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其标本由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二)疫情报告
1、病例报告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非典、麻疹、流脑、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按照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要求做好网络直报。
2、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
学校和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短期内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学校等单位发生集体性发热事件报告后,应到现场核实和调查处理,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单》,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集体单位疫情报告的质控工作。
五、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开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分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要在发热门诊就诊。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转诊。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年修订版)》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甄别与诊断。
2、市、区(县)定点医院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工作。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对人禽流感、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三)个案报告
各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病情报告,发生病例排除、死亡、出院,预警病人转为疑似病人,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应急控制
(一)分级处置
1、人禽流感、非典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中有关疫情分级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2、流感样疫情
按照卫生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要求,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一般事件的流感样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属较大或重大事件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
3、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散发和一般事件的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病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事件发生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处置属重大事件的暴发疫情。
4、集体性发热事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集体性发热事件中的一般事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做好疫情监测和续报。较大和重大事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事件发生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并在事件处理结束以后,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二)控制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人禽流感、非典、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和集体单位流感样暴发疫情后,应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确定和隔离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2、消毒处理
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的疫点终末消毒。医疗机构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各部门、单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照预防性消毒的要求,做好交通工具、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集体单位的预防性消毒。
3、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
发生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疾病特点和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需要在学校、工地等人员数量较大的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要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方可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检测
区(县)疾控中心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采集禽流感疫点上与疫情相关人员和(或)人禽流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血液标本,进行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甲型及AH5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对具有类流感症状者进一步采集鼻咽拭咽拭子等标本,开展甲型流感及H亚型禽流感甲型及AH5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的检测。
市疾控中心对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人禽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中有类流感症状者的鼻咽拭鼻咽拭子等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或用Elisa法检测抗原。负责对区(县)疾控中心检测样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
样品采集和运送要求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年修订版)》及《人感染禽流感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工作方案》执行。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拭子、鼻咽含漱液及血清标本等,由区(县)疾控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的,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须送市疾控中心复检。
七、保障措施和督导检查
(一)建立健全防治工作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要针对今冬明春的防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人禽流感、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实验室安全等相关防治工作制度,保证防治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值班制度,保证疫情信息、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应急反应及时,防治工作及其信息联络渠道畅通。
(二)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各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包括值班制度、应急措施、流行病学调查准备、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留观和定点医院病房、急救系统、各项物资、药品和人员准备的情况。及时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加以改正,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加强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医院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相关机构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并强化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督抽检。
(四)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考核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年修订版)》要求,认真做好对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传染病的监测工作,要主动搜索所有相关科室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到所属医疗机构进行指导、考核。
八、预防措施
(一)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发热门诊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手消毒和医疗用品消毒处理等预防院内感染综合控制措施,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发生。
(二)加强学校等机构的防治工作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的通知》和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要求,做好在校师生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保持校舍区空气流通,开展体育锻炼。加强对幼托机构儿童、学生的呼吸道症状晨检,一旦发现有发热并伴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疫情处置工作。
(三)加强本市外来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
各区(县)应将外来流动人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内,做好外来流动人员子弟小学、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与督导,减少外来流动人口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
(四)开展重点人群的免疫预防
根据《2006年上海市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消除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主要针对外来流动人口,以查漏补种的形式的强化麻疹免疫活动,降低麻疹的发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市卫生局《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自愿原则,开展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护理院)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流行性感冒疫苗免疫接种,减少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和并发症的发生,降低相关住院率和死亡率。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人禽流感、非典、麻疹、流脑、流感等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普常识,增强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知识,指导市民群众加强预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通过接种门诊室免疫预防宣传廊、医生口头告知、接种通知单,开展“四.二五”预防接种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疫苗预防传染病效果宣传,加强市民尤其是外来儿童的主动接受疫苗预防接种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