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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际山林权属纠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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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际山林权属纠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府办电〔2006〕13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际山林权属纠纷工作的通知

      

      文山、砚山、西畴、丘北、广南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今年8月启动以来,目前已顺利完成了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已进入明确产权、外业勘查、地界区划的第四阶段。经砚山县摸底排查,涉及县际山林权属纠纷30宗,涉及山林土地面积13994亩;涉及县际行政区划问题6宗,涉及林地面积5350亩。为了做好砚山县县际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确保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际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邹春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向 云 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万建亚 州林业局副局长

      赵 文 州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

      成 员:周立德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明福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李云山 文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胡大权 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陆永明 西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朱天德 丘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 凯 广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由万建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州林业局抽人负责。协调工作组设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由州政府法制办赵文、王永俊同志,州林业局李云海同志,州国土资源局李怀同志,州民政局江云峰同志组成,由赵文同志任工作组组长,李云海、李怀同志任副组长。工作组集中一段时间专门负责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际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指导、协调、调解工作。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文山、砚山、西畴、丘北、广南县人民政府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分管的副县长担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并参照州上的做法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要做到定人、定责、定时,集中力量抓好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文山、西畴、丘北、广南县要将经砚山县摸底排查涉及本县的县际山林权属纠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砚山县应主动与相邻县协调,相邻县也应积极配合,组织争议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圆满完成纠纷调解。如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须提出本县的处理意见报州调处领导小组。

      

      附件: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矿产水源纠纷确保农村稳定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处理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县际山林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矿产水源纠纷确保农村稳定的通知》为依据,依法妥善调处集体林权制度改中排查出来的山林权属纠纷,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11月12日至2006年 12月12日,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排查出来的30宗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进行调处,最大限度争取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率达80%,使多年来一直发生争执的山林得到圆满解决,为砚山县林权制度改革扫清障碍,同时,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调处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处过程中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

      2.坚持稳定性、连续性相统一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脱离政策和法律法规操作。

      3.坚持公正、公平、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定团结为前提,在调处工作中实行阳光操作,以事实、证据为准协商解决,严禁暗箱操作。

      4.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5.坚持县际山林权属纠纷以先由涉及县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了的由州政府牵头调解的原则。

      二、砚山县林改工作涉及县际山林权属纠纷基本情况

      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共排查出县际山林权属纠纷30宗,涉及山林土地面积13994亩。其中:砚山县与文山县争议12宗,争议面积8600亩;砚山县与邱北县争议6宗,争议面积3961亩;砚山县与广南县争议6宗,争议面积1320亩;砚山县与西畴县争议6宗,争议面积113亩。

      三、调处工作实施步骤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构

      涉及县际山林权属纠纷应由各县人民政府从法制局、林业局、国土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队,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县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时间安排

      砚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相邻县县际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计划,从2006年11月12日开始至2006年12月12日结束,共计一个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06年11月12日至2006年 11月 28日,利用16天,集中调处砚山县与文山县争议的12宗山林权属纠纷。

      2.2006年 11月12日至2006年 11月 22日,利用10天,集中调处砚山县与广南县争议的6宗山林权属纠纷。

      3.2006年 11月13日至2006年 11月 23日,利用10天,集中调处砚山县与邱北县争议的6宗山林权属纠纷。

      4.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 11 月25日,利用10天,集中调处砚山县与西畴县争议的6宗山林权属纠纷。

      以上时间是县与县间主动协商解决的时间。需州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调解的时间视双方协商解处后的情况确定。

      四、调处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工作方法

      县际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主要以涉及县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调解为主,双方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由州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调处。调处的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既要合法、又要适当、合情合理。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事关整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要加强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认识,把林权纠纷调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议程来落实。

      2.明确责任。把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责任,努力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3.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林权纠纷的调处力度,力争县际林权纠纷调处率突破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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