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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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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28
【实施日期】 2006-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商建字[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6年7月27日,我部发布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规划》是指导今后5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并首次被列为国家级专项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对进一步发挥国内贸易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并将其作为内贸发展的重点工作。

        二、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规划》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和措施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国内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原则上2007年上半年各地要完成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并报我部备案。在此基础上,要加快研究制订促进本地区国内贸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发布鼓励和限制发展内贸建设项目的指导目录,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跟踪评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工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建立年度跟踪监督制度、中期评估制度和中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和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积极配合我部做好《规划》的检查监督工作,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和总结报送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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