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6〕126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外币业务的统计管理,提高外币业务统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外币业务的统计管理,提高外币业务统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外币业务实行分币种统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第二章 外币统计币种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外币业务进行统计所使用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
第六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外币统计信息包括:
(一)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原币的统计信息;
(二)所有外币折美元的统计信息;
(三)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 外币统计折算汇率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报送所有外币折美元的业务类统计信息时,折美元的汇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
保险机构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公布美元折算率的外币进行统计时,折美元的汇率应采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境外公认的金融市场公布的该币种对美元的汇率。
第八条 保险机构在报送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业务类统计信息时,折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
保险机构在对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人民币汇率的外币进行统计时,应通过美元进行折算。即先按第七条规定的方法将该种外币折算成美元,然后再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九条 保险机构在报送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财务类统计信息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汇率折算,并确保报送的数据与公司会计报表的数据一致。
第十条 折算汇率至少取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