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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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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规财发〔2006〕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单位: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理顺医院和高校之间的经济关系,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全国各级高校附属医院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

      二、高校附属医院与高校都是独立核算、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发生的资源占用或经济活动,应本着公平对等、有偿服务的原则,合理界定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继续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所在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附属医院,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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