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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1-19
【实施日期】 2007-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将应报送国务院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交叉批示;四是不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国务院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国务院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应报送国务院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各部门不得以办公厅(室)的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
  三、确需向多位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要注明分送情况
  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四、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应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适时上报。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请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将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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