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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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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13
【实施日期】 2007-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函〔2007〕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海口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琼府〔2006〕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海口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海口市历史上作为连接我国内陆与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枢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文化积淀。

        三、你省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老城区传统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完善相关设施,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文物局要加强对海口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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