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07]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商品名称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1.2011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2019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2020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5011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4101.5019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5020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4101.901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19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20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2.1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4103.2000
爬行动物生皮
4103.3000
生猪皮
4103.9011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4103.9019
其他山羊板皮
4103.902l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29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90
其他动物生皮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300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4301.600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10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9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901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4301.9090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