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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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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3-21
【实施日期】 2007-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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