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2-08
【实施日期】 2007-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7〕1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于2006年11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首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八日
 
  附: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
 
  对伦敦公约议定书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仅可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考虑倾倒:
  (1)处置位于海床下的地质构造中;并且
  (2)被考虑倾倒物中包含绝对数量的二氧化碳。其中可含有原始材料伴生的和捕获及封存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并且
  (3)没有为处置的目的增加其他废物或其他物质。
  在第3款,将“1.7”替换为“1.8”,以符合新增加的1.8款。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