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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浙江省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 2007-02-26
【实施日期】 2007-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关于指定浙江省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民四他字第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7)24号《关于请求指定嘉兴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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