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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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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7〕6号
【发布日期】 2007-02-27
【实施日期】 2007-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地方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99号文件要求,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对辖区内的非法证券活动,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
  二、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安徽证监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当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及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
  三、按属地原则,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徽证监局和全省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中确定的具体职责分工和打击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不断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同时,要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信息交流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制度,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投资者进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方面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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