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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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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29
【实施日期】 2007-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7]15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进车辆产品技术进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精神,抑制专用汽车产能过剩,现将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品种划分

      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主要是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

      第一类: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包括:栏板式半挂车、普通平板式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厢式运输半挂车、翼开启厢式运输半挂车、保温半挂车、冷藏半挂车、邮政半挂车、软顶厢式半挂车、蓬式半挂车;普通仓栅半挂车、畜禽运输半挂车、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散装饲料运输半挂车、养蜂半挂车、散装种子运输半页怠?br> 第二类:自卸半挂车,指普通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

      第三类:罐式半挂车,包括: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粉粒食品运输半挂车、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沥青运输半挂车、散装水泥运输半挂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运油半挂车。

      第四类: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包括:厢式运输车、翼开启厢式车、保温车、冷藏车、邮政车、软顶厢式车、蓬式车,不包括具有单一车室的厢式运输汽车(即客厢式运输车);普通仓栅车、畜禽运输车、散装粮食运输车、散装饲料运输车、养蜂车、散装种子运输车。

      第五类:自卸汽车,指普通自卸汽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

      第六类:罐式汽车,包括:低温液体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粉粒食品运输车、化工液体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沥青运输车、散装水泥车、液化气体运输车、运油车。

      二、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运输类专用汽车新增生产能力,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按上述6个类别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专用汽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范围

      新建的运输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品品种确定生产范围。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适用产品可以扩大生产范围,但在申报《公告》时,应当对产品的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关于同类品种专用汽车的生产

      生产企业已具备上述某类专用汽车中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格,即可生产该类所有其他产品。

      (三)关于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基本相同的专用汽车生产

      1.同时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和自卸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自卸半挂车;

      2.同时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和罐式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罐式半挂车;

      3.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厢式汽车或仓栅式汽车;

      4.具有自卸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自卸汽车;

      5.具有罐式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罐式汽车。

      (四)关于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生产

      除上述规定外,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或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部门)要加强专用汽车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有关企业,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加大对于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性能差,技术落后产品的淘汰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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