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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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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印发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部

       交规划发[2007]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使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规划质量,部制定了《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以下简称各交通厅(局、委))的组织协调下,由枢纽城市交通局(委)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其中组合枢纽《总体规划》由省(区)交通厅组织有关枢纽城市交通局(委)联合编制。

        二、《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报交通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批。

        三、部委托部规划研究院或公路科学研究院邀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部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批复。

        四、《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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