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评选第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规划函[2007]11号 各中央企业: 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评选第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见附件),启动了第十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请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积极申报。《通知》附件电子版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二ΟΟ七年三月二日 关于评选第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 为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我局决定启动第十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一)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一项专利填报一个项目),并按时上报给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或其所隶属的国务院部委或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以发明创造水平高、运用专利保护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为主要标准,择优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推荐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高水平的专利项目。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直接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申报评奖的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电话:010—62083202或62083161)对该项目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否则不得参加评奖。 (四)请于2007年6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项目照片(12.5cm×8.5cm即5〃)2份(黑白或彩色均可)及申报材料和项目照片电子件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我局将在报刊上公布参评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并在评选工作结束后,将参评项目汇编成册发行。 三、申报项目数额分配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数额根据专利申请量、行业技术现状等有关情况确定,见中国专利奖申报项目分配表。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相应的专利奖评奖办法,提前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利奖评奖及筛选工作,以确保推荐高水平的项目参加评选。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6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积极运用专利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或参照本办法先行对本地区、本部门专利项目评奖,将优秀专利项目报评审办公室。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可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专利权人直接报评审办公室。 三、应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起来申报。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中央企业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制定本组具体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报评审办公室备案。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规定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对第一次投票选出的项目不足预定数目时,可再次进行投票。 五、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中国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 二、每届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12至15项。 三、每届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优秀奖若干项。 四、评审委员会确定每届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具体数目。 第九条 授 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四、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上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最佳推荐奖 一、设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每届设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至8项,设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至20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获得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状,给予奖励。 二、对于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数前5至8名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 三、按照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数,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中,评选出15至20项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 四、对于所推荐项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本届中国专利奖及其组织奖、推荐奖的获奖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国专利奖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 中国专利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 目 技 术 状 况 表
不超过400字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表
续 表 经济效益情况:实施单位、用途、应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不超过400字 社 会 效 益 状 况 表 社会效益情况: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消除公害污染、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医疗保健、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详细说明,如能采取定量方法说明的均需有具体数字。 不超过400字 专 利 权 保 护 情 况 表 专利权保护情况: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如何运用专利保护获取并巩固市场竞争地位、扩大市场份额;在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利用专利权提出合理诉求,获得赔偿;等等。 不超过400字 实 施 单 位 实 施 状 况 表
续 表 社会效益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 荐 意 见 表
申 报 书 填 写 说 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技术状况表、经济效益状况表、社会效益状况表、专利权保护情况表由专利权人负责填写。实施单位实施状况表由实施单位填写。 二、经济效益方面的数字必须以实施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社会效益指已实际收到的效益。填写内容必须可靠,一经发现虚报即取消资格。 三、各推荐单位负责核实申报书的内容和填写格式。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发明人、设计人的住址指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住址,专利权人的地址指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 五、经济效益状况表中: “新增销售额”是采用该专利新增加的销售额,以实际出厂价格计算。 “新增利润”指实施该项专利新增加的盈利,包括上缴税金 。 “创收外汇”指实施该项专利新增加的创汇额,其所增利润按国家汇率折合人民币计入新增利润栏目中。 “节约”各项数字均指实施该项专利前后的比较数字,写明数量,同时按国家审定的计划价格折合人民币,其总金额一般均应累计入“新增利润”中,其中未计入部分金额,单独填入“未计入新增利润”栏目中。 “累计”指从该项专利的第一家单位实施之日起到统计数字截止日取得的各项累计效益。 “年均”是指这段时间的年平均效益。 “增收(节支)总额”指从该项专利实施日起到统计数字截止日取得的增收(含节支)总额。该总额=科研开发阶段的收入+新增利润+未计入新增利润金额。 “实施后年均增收(节支)金额”指从实施专利起到统计数字截止日,这段期间内年平均增收节支金额。 实施后年均增收(节支)金额= 实施后平均投资收益率= 六、实施单位实施状况表原则上主要实施厂家(项目基本情况表中所列实施单位)都应分别填写。 七、申报书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计截止日均为2006年12月底。 八、效益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公式请另附材料写明。若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供评审时参考。 九、纸张若不够,请加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联 系 人: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赵梅生 季 节 王志超 电 话:(010)62083631 62086566 62084823 传 真:(010)62084823 电子邮箱:zhuanlijiang@sipo.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邮 编:100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