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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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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24号
【发布日期】 2007-03-06
【实施日期】 2007-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国函〔2007〕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再次请求批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新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
  二、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机构原则上只签发一次有效入境签证。
  三、请你区抓紧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你区公安厅牵头,外办、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以及有权签发邀请函电的其他一类授权单位参加,协调组织口岸签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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