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谢伏瞻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