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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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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国法函[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法函[2007]41号
 
 
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遵照温家宝总理的指示,我办近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送了《关于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题的请示》。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并对部门规章制订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法制办将于每年年初商有关起草部门,在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档项目中,选定当年需要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一并报请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将通过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民网等媒体,适时公布《科学技术进步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7部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积极予以配合。
  (二)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精神,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规章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汇汇率和货币政策确定或者社会敏感问题的除外。
  (三)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提出部门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建议,报请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部门规章草案,可以在中国政府网和本部门网站、公报等媒体上公布。
  (四)公开征求意见的部门规章草案的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同时抄送商务部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公布。
  (五)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归纳整理、汇总研究社会各方面对本部门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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