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7〕33号)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订的《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请遵照执行。 大清河洪水防御工作关系到天津市、河北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要交通干线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大清河系是海河流域的重要水系,涉及京、津、冀三省市,区域内有天津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津浦铁路干线,京石、京福、津保等高速公路,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设施。近年来,大清河防洪工程、自然地理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保证大清河流域人民生命财产、重要交通干线和基础设施防洪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防洪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河流域综合规划》、《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结合大清河系防洪工程的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防洪工程体系 大清河上游由南、北两支组成,北支为白沟河水系,南支为赵王河水系。上游山区建有安各庄、龙门、西大洋、王快、口头、横山岭6座大型水库,中下游主要有南拒马河、白沟河、新盖房分洪道、潴龙河、赵王新渠、独流减河等骨干行洪河道,兰沟洼、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及团泊洼等蓄滞洪区,初步形成了由水库、河道堤防和蓄滞洪区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 西大洋水库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王快水库等其他大型水库均已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枣林庄枢纽、新盖房枢纽、西河闸枢纽、海河闸、独流减河进洪闸、独流减河防潮闸基本达到设计标准。 大清河系骨干行洪河道近期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由于河道及河口淤积、地面沉降等原因,中下游河道现状行洪能力已达不到原设计标准。 西河右堤、独流减河左堤为天津市城防圈的组成部分,已基本达到200年一遇防洪标准。白沟河左堤、潴龙河右堤及白洋淀千里堤、东淀中亭河左堤、贾口洼南运河右堤、独流减河右堤等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但部分堤防超高不足。 大清河中下游蓄滞洪区,东淀的运用概率为3—5年一遇,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概率为10—20年一遇,团泊洼的运用概率为超100年一遇。目前蓄滞洪区的工程建设和安全建设未达到规划标准。 现状情况下,通过水库拦洪,河道泄洪,结合蓄滞洪区的运用,大清河系基本可防御1963年型洪水(相当于50年一遇)。 二、防御洪水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利益,统筹安排大清河洪水。 (三)确保天津城区防洪安全。确保大型水库、独流减河左堤、西河右堤及白洋淀千里堤的防洪安全,保证白沟河左堤、潴龙河千里堤、东淀千里堤、中亭河左堤等重要防洪工程及防洪保护区的安全。 (四)充分发挥水库拦洪错峰、白洋淀调蓄作用和河道泄洪能力,尽量降低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等蓄滞洪区的运用概率。 (五)发生洪水时,充分利用水库、河道、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科学合理调度洪水,确保保护目标的防洪安全,尽最大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六)在确保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降雨和洪水预报情况,利用水库、河道和蓄滞洪区开展洪水资源利用。 (七)为保证大清河系泄洪畅通,不得在河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内设置影响行洪的阻水堤埝等碍洪设施。 (八)对防洪控制工程、蓄滞洪区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有关职责。 三、防御洪水安排 (一)水库洪水调度。 1.当水库发生设计标准内洪水时,应根据洪水预报,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拦洪蓄洪、削峰错峰作用,努力减轻下游防洪压力。 2.当水库发生设计标准以上洪水时,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二)设计标准以下洪水安排。 1.北支洪水安排。 当大清河北支发生洪水时,白沟河、南拒马河、新盖房分洪道要充分泄洪,保证白沟河左堤安全。当白沟河上游洪水超过其河道现状行洪能力时,要充分利用小清河行洪区及当地洼套缓滞洪水。 当白沟河东茨村水位达到保证水位28.61米(大沽高程,下同)且继续上涨危及左堤安全时,或南拒马河北河店水位达到保证水位26.3米且继续上涨危及右堤安全时,向兰沟洼分洪。 当新盖房枢纽上游来水大于500立方米/秒,或白洋淀十方院水位高于10.5米时,洪水全部由新盖房分洪道下泄。当新盖房枢纽上游来水小于500立方米/秒,视白洋淀蓄水情况,洪水由白沟引河入白洋淀。 2.南支洪水安排。 当大清河南支发生洪水时,确保白洋淀千里堤、保证潴龙河千里堤防洪安全。当潴龙河北郭村水位达到29.7米,且继续上涨危及千里堤安全时,启用陈村分洪道分洪。陈村分洪道分洪后水位继续上涨,则在仉村附近扒开潴龙河左堤分洪。 白洋淀十方院汛限水位按8.0—8.3米动态控制,保证水位10.5米。当白洋淀十方院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开启枣林庄枢纽泄洪。 当十方院水位达到10.5米且继续上涨时,在枣林庄枢纽充分泄流的前提下,依次扒开障水埝、淀南新堤、四门堤及新安北堤向周边分洪。 3.东淀、文安洼、贾口洼运用。 (1)东淀。 东淀第六堡站保证水位8.0米。白洋淀枣林庄枢纽泄洪流量小于700立方米/秒时,由东淀大清河泄流;枣林庄枢纽泄量超过700立方米/秒时,运用东淀行洪。东淀(含大清河)洪水由独流减河和海河干流下泄。 当第六堡水位达到8.0米且继续上涨,威胁天津市区安全时,在保证河道充分泄洪的情况下,视洪水情况向文安洼或贾口洼分洪。 (2)文安洼。 当白洋淀周边蓄滞洪区已充分运用,十方院水位达到10.8米且继续上涨,运用王村分洪闸向文安洼分洪。王村分洪闸运用后,若东淀第六堡水位达到8.0米且继续上涨,威胁天津市区安全时,利用滩里口门向文安洼分洪。 当文安洼大赵站水位达到7.5米且继续上涨,视洪水情况向贾口洼分洪。 (3)贾口洼。 当东淀第六堡水位达到8.0米且继续上涨,威胁天津市区安全时,若文安洼尚未分洪运用,则向贾口洼分洪。 当贾口洼八堡站水位达到7.5米且继续上涨,视洪水情况向文安洼分洪。 4.下游河道运用。 当大清河下游发生洪水时,独流减河、海河干流要充分泄洪,确保独流减河左堤安全。 东淀第六堡水位低于8.0米时,若独流减河堤防发生严重险情,可向贾口洼分洪。 如遇高潮顶托,独流减河防潮闸上水位持续上涨,危及两岸安全时,向北大港水库分洪,必要时再扒开北大港水库下游右堤分洪入海。 洪水期间,如预报天津市城区可能发生严重内涝,海河干流运用视洪水情况,可照顾市区排沥。 (三)超标准洪水安排。 1.永定河向小清河分洪区分洪。 永定河超标准洪水向小清河分洪区分洪时,应尽量控制在白沟河左堤以西地区。 2.北支洪水。 大清河北支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首先利用兰沟洼滞洪,若兰沟洼东马营最高滞洪水位达到18.9米且继续上涨时,向清北地区分洪。 3.南支洪水。 当白洋淀十方院水位达到11.65米且继续上涨,威胁白洋淀千里堤安全时,在小关附近扒口向文安洼分洪。 4.东淀与中下游洪水。 当贾口洼八堡站水位超过7.5米时,天津市要全力抢护贾口洼段南运河左堤,充分利用东淀、文安洼、贾口洼蓄洪。当东淀第六堡水位达到8.0米且继续上涨威胁天津市区安全时,扒开南运河左右堤,利用津浦铁路25孔桥向团泊洼分洪。团泊洼分洪后,洪水经北大港南侧、子牙新河北堤之间的沙井子行洪道入海。 四、责任与权限 (一)责任。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和蓄滞洪区运用准备、人员转移安置和救灾等工作。 天津市、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落实辖区内水库、行洪河道及蓄滞洪区调度运用工作。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西河闸、海河闸、独流减河进洪闸、独流减河防潮闸的调度运用。 油田、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等单位负责所属设施的防洪安全。 (二)权限。 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和团泊洼的调度运用,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分别由河北省、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 白洋淀及大清河上游南、北支的洪水调度,由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独流减河洪水调度及其河道分洪运用由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西河闸、海河闸、独流减河进洪闸、独流减河防潮闸的调度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市)大清河洪水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指导。 五、工作与任务 (一)防汛准备。 沿河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设施和交通道口、穿堤(河)管线、涵闸等设施进行汛前、汛期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度汛措施。受洪水威胁的铁路、公路部门,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单位,要做好各项防汛准备,落实防洪自保措施。 (二)洪水预报。 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做出天气形势、降雨和洪水预报。当大清河流域内发生降雨时,河北省负责及时做出白洋淀和新盖房枢纽以上的洪水预报,由水利部审核后作为洪水调度依据,并统一发布。鉴于大清河中下游地区地面沉降等情况,各水文站每年要对水文测站基准点进行复测、校正。 (三)蓄滞洪区运用。 天津市、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制订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落实各项措施。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汛情,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等有关规定,做好蓄滞洪区运用的各项工作。 (四)抗洪抢险。 当大清河发生洪水时,天津市、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规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工作。油田、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设施的抗洪抢险工作。 当大清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天津市、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重要防洪工程和各类重要基础设施的防守和抢险工作。 (五)救灾。 天津市、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受灾人员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尽快修复各类水毁工程设施。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灾情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 六、附则 (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要根据本方案,会同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制订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此前,原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同时废止。 (四)国家85高程与大沽高程关系。 大清河白洋淀、新盖房及其上游地区:国家85高程=大沽高程-1.50米,黄海高程=大沽高程-1.4米; 大清河白洋淀、新盖房下游地区:国家85高程=大沽高程-1.56米,黄海高程=大沽高程-1.44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