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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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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0-30
【实施日期】 2007-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了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品制售的假发票。这种假发票的出现,影响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防伪品生产厂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要高度重视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为此,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防伪品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督促普通发票防伪品定点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防盗安全措施,防止内外勾结,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严格防伪品生产计划和销售的管理

        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帐。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三、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发票承印厂家实施专项检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防伪品的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二)税务总局定点的防伪品生产厂家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南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门市复写纸厂、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天津戈德思创防伪技术有限公司由其所在地省(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检查。各省定点的防伪品再加工厂家由定点省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汇报。检查情况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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