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部分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济政策的通知 安委办〔2007〕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经济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部分地区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转发你们,请借鉴学习,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部分地区制定实施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济政策(摘录) 一、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1.市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关闭后,产业结构调整涉及恢复耕地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市发展改革委明确,将在2年内每年给予煤矿关闭任务较重的房山区人民政府2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同时,在“十一五”期间,每年以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支持房山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发展; 3.市财政局针对房山区提出的关闭矿井中需要矿井填埋费2288万元和善后处理费用14080万元的费用预算,决定由市财政负担70%,并按支出进度拨付; 4.市劳动保障局积极开展转业技能培训,由市、区两级财政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矿区农村劳动力。规定,凡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市、区两级财政按各负担50%的比例提供补贴,补贴标准为1年1000元,每增加1年递增500元,补贴时限最长3年; 5.市林业局出台的政策明确,根据关停矿区、矿点生态植被恢复的实际面积,对属人工造林的地块按每亩投资2000元标准追加任务、规模和资金,对属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地块,给予每亩70元和140元投入。 二、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保证大中型煤矿的技改和建设以及保证供电安全,筹集了10亿元,解决煤矿双回路供电电源建设问题。同时,要求全区保留煤矿配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对煤矿集中的4个盟(市)实行集中联网,并安排配套资金1200万元。 三、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为保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拿出3200万元支持地方政府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区(县)政府也从财政挤出资金,用于煤矿关闭的补助,如长寿县挤出605万元,对关闭的4个证照齐全的煤矿予以经济补偿。 四、四川省成都市 成都市积极鼓励小煤矿有序退出,制定了《关于小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和关井压产工作经费补贴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在“三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半年主动关闭的,市政府给予每个矿20万元的补助,在2008年6月底前自愿关闭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矿井,市政府给予每矿40万元的补助;同时,市政府要求有关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小煤矿退出、转产投资非煤产业的相关政策。 彭州市政府出台了支持煤矿投资者关闭煤矿投资非矿产业若干优惠政策,对主动关闭的合法煤矿企业,按煤矿生产能力和关闭先后按最高65万元/矿的标准予以补偿,并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的合法煤矿企业转产新办的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在用地、规费、财政、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于积极做好合法煤矿主动关闭、转产工作的产煤镇,市财政每年按5万元/矿的标准增加转移支付。 五、河北省邯郸市 邯郸市把关闭煤矿工作列为安全生产考核的否决指标,并制定了关闭矿井工作的奖罚办法。规定:对超额完成年度关井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多关闭一个矿井,奖励县(市、区)政府5万元;对完不成任务的,每少关1个矿井罚款县(市、区)政府50万元。对于2007年的关井任务,凡在2006年后两个月完成的或超额完成的,按每关闭一个矿20万元标准对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在2007年一季度完成的,按15万元奖励;在2007年二季度完成的,按10万元奖励;在三季度完成的,按5万元奖励;在四季度完成的,不奖不罚。而对于因关闭矿井达不到标准导致非法开采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每发现1处处罚县(市、区)政府50万元。 邯郸市各县(市、区)政府为确保2006年关井任务的提前完成,也对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相应制定了奖励制度,其中武安市从市财政列专项资金1853万元用于关闭矿井奖励和补贴;磁县对主动申请关闭的煤矿给予15至30万元经济补偿;邯郸县对“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未到期而提前关闭的矿井,按采矿许可证到期时间倒计时,提前关闭一天奖1000元,县财政拿出300万元支付关闭、停产时期的工人工资,顺利遣散煤矿工人,保持了社会稳定。 六、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出台了针对关闭矿井的经济补偿政策,规定:关闭已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每一个矿井补偿300万元;关闭2005年批准整顿且进行了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每矿井补偿200万元;关闭2005年未批准整顿的矿井,每矿井补偿100万元。关闭矿井的补偿资金全部由留给区财政的采矿权价款中支取,每个保留矿井先预收40万元的采矿权价款,在区财政开设专户,专款专用,不足部分从后继采矿权价款中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