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三、南京市航道管理办法
四、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五、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六、南京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七、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八、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九、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十二、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十三、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十四、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十五、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十六、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