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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6号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关于指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民四他字第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7)44号《关于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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