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2007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六条 对控详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控详的修订:
(一)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二)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橙线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的;
(三)对建设容量进行重大改变的;
(四)对城市特色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对控详的局部修改,属控详的调整。但结合土地使用权边界和建设实际,对控详确定的地块边界进行合理优化,以及对规划用地性质按照有关适建性规定进行调整的除外。
第八条 对控详的修订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对控详的调整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 以下主体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述理由。
(一)土地使用权人;
(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
(三)市规划局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后,应组织论证和审查。其中,属控详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否的审批意见;属控详修订的,应先开展可行性研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