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对直通港澳出入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粤交运〔2007〕937号
(自2007年9月27日起施行)
现将交通部《关于对直通港澳出入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厅公路字〔2007〕165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批复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道路运输证件换发条件
(一)对持有旧版《道路运输证》,并由深圳或珠海交通局登记备案,在旧版《道路运输证》上加盖了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车辆,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允许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直至报废。
(二)对新进入的车辆(包括报废更新车辆)或新申请从事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省交通厅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驾驶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香港籍驾驶员,无需具备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的条件,可直接在深圳或珠海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考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驾驶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境内驾驶员,应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从事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分别到深圳或珠海市进行每年一次的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三)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停车场不在深圳或珠海市的,企业应提供停车场照片、地址和企业自有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其它许可条件。
三、直通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程序
(一)申请从事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直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二)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委托深圳、珠海市交通局对申请企业和车辆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在香港或澳门的,只核查书面材料及企业的相关承诺。受委托的交通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交通厅。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省交通厅予以许可,并颁发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附件:
1.关于对直通港澳出入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厅公路字〔2007〕165号)(略)
2.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