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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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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4-16
【实施日期】
2007-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法[2007]6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
法官法
>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沪高法[2006]3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该法官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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