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4-16
【实施日期】 2007-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法[2007]6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
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沪高法[2006]3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该法官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
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6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