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07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3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是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打造一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在京单位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各单位自愿申请参加培训选拔的人员必须符合《通知》中的报名基本条件,并且是在京单位的人员。除自愿申请人员外,各单位可参照报名基本条件推荐本单位及所属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推荐人员的《申请表》要在封面“备注”处标注“推荐”二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对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分别填写《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资格(申请)审查汇总表》和《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资格(推荐)审查汇总表》(以下统称《审查表》),由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报送地点在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楼一层101室。 四、请各单位在7月30日至8月3日期间到报送地点领取准考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国管局财务司会计处联系人:刘茹香 83084607; 报送地点联系人:刘洪花 88393050。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注: 表中申请者须为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京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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