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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0-22
【实施日期】 2008-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7〕92号

      

      

       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又一重大决策,对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国发〔2007〕13号文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既增加教育投入、又注重改善教育结构,更好地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广东省各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计划单列市普通高校,下同)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广东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3%(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普通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财政负担90%;其他14个地级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财政负担40%。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广东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不含计划单列市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广东省政府助学金”不再单独设立,整合到国家助学金内一并组织实施。

      

        1普通高校。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普通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财政负担90%;其他14个地级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财政负担40%。

      

         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两年,主要资助生活费开支,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解决生活费问题。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属于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属于欠发达地区市、市辖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地级市、市辖区财政负担60%;属于欠发达地区县(市,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县(市)财政负担40%;属于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地级市、县财政负担2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与培养的新模式。

      

        (四)国家助学贷款。继续完善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模式,让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对应届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服务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给予代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五)各类学校配套资金。各普通高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

      

        (六)继续实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正常参加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后由学校优先推荐就业。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继续实施智力扶贫工程。在现有每年补助5000名贫困学生的基础上,扩大到补助1.2万名贫困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享受智力扶贫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级政府,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各地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帮助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经费分担要求,足额安排应承担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设立学生助学资金专户,真实反映和核算学生助学资金的拨付及收支等情况。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助学管理机构;要制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人选应在校内进行公示,防止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和备案等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绝不允许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政府加大资助力度的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有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对其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省教育厅每年要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对各地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广泛宣传,引导舆论。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向社会尤其是广大学生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让党和政府的关怀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广东省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执行。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招收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会有关部门按照财教〔2007〕90号、财教〔2007〕91号、财教〔2007〕92号和财教〔2007〕84号文的规定研究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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