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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7-04-24
【实施日期】 2007-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民四他字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7)88号《关于授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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