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民四他字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7)89号《关于授权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