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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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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04-27
【实施日期】 2007-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实行当期监督。为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现就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实行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是监事会工作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适应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加大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力度,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的通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开放企业信息系统,负责与监事会联系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信息。
  三、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各中央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工作,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四、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五、企业有关会议应及时通知监事会。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支持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要支持配合监事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七、支持兼职监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履行其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为兼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八、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企业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纪检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九、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大整改力度,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十、支持配合监事会成员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十一、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若干意见》和本通知有关事项的具体措施,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及所属子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积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企业改革和健康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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