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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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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42号
【发布日期】 2007-04-27
【实施日期】 2007-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吐鲁番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吐鲁番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吐鲁番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吐鲁番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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