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编报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7]70号 各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现就做好2007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的总体要求 (一)编报2007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总体仍按《关于编报2006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03号)的要求执行,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相一致。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关于印发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3号)、《关于印发2006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89号)及《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82号)的有关要求,按附件1的格式,认真编报中央企业及境外子企业的工资总额与人工成本计划(预算)。 (二)为理顺中央企业本部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集团本部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各中央企业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中,应按附件2的格式,填报集团本部各类人员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等级和年收入水平等。 (三)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在编报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时,应将利税总额调整为利润总额,并取消同收入挂钩的指标。 (四)各中央企业报文名称统一为《关于报送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报告》,报至国资委办公厅。 二、对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的计划(预算)应完整列示子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情况等。子企业户数有变化的,应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1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22表)为依据,对工资总额的调整进行说明。 (二)申报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增长应以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前提。2007年度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以企业2007年《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表》(国资企预02表)中利润总额预算为基础,结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合理申报。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含部分非挂钩企业)应于2007年5月15日前(整体挂钩企业于5月25日前),将编制的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及附件、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6表)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企财24表)一并报送我委。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2 中央企业本部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 单位:人·万元 ┌───────┬──┬─────────┬─────────┬─────┬────────┐ │ 人员分类 │2006│ 人员学历结构 │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结│2006年实际│2007年度计划(预│ │ │年平│ │ 构 │ │ 算) │ │ │均人├─┬──┬─┬──┼─────┬─┬─┼──┬──┼──┬──┬──┤ │ │ 数 │研│大学│大│专科│ │中│初│总额│人均│平均│总额│人均│ │ │ │究│本科│学│以下│ ┌──┤级│级│ │水平│人数│ │水平│ │ │ │生│ │专│ │高级│正高│ │ │ │(元)│ │ │(元)│ │ │ │ │ │科│ │ │ 级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1.企业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部门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3.部门内设机构│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4.专业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5.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 1.中央企业本部人员仅包括企业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人员,不含分公司、事业部制、后勤服务和劳务派遣、借调人员等 2.企业负责人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确定 3.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指在职能部门下设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人 4.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专门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含同时承担技术管理职责的经营管理岗位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