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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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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27
【实施日期】 2007-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工商广字〔2007〕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今年9月,中宣部主持召开清理整顿不良药品广告工作协调会以来,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部分发布不良药品广告的频道、频率、报刊受到处理,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发布不良药品广告现象明显减少;有关部门对网上违法性药广告采取了删除、屏蔽和过滤措施,不良药品广告有所改观;清理不良药品广告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职责逐步明确;清理工作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和积极支持,为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奠定了良好氛围和社会基础。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利用互联网、都市类报纸、广播、电视发布不良药品、医疗服务广告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网上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问题仍很突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各方面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成果,坚持和完善治理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研究,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媒体广告的审查和管理,严厉惩治和取缔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不良广告的行为。

        (一)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管理,建立媒体发布违法不良广告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负责,对发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广告格调健康向上。

        (二)广电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清理不良广告有关规定的执行落实,使广播中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有进一步改观。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要求,加强报刊广告审读,依法处理刊载禁载广告的报刊。

        (三)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依法严厉查处。

        (四)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依法发布广告,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建立健全内部审查责任制度,确保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二、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治理整顿,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本通知所称非法“性药品”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措施是: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三)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四)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五)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六)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七)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协调组织有关涉性广告信息的政策认定;组织新闻单位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以及对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曝光。

        (二)外宣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总体协调部门,要在治理互联网不良广告工作中起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三)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和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对已经被通信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要加强对网上广告的巡查和重点门户网站的监测,依法查处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对查处情况,要记入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要指导和督促经营性网站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四)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网上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依法打击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对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的销售。同时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销售非法“性药品”的网站名单,对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网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网上医疗服务广告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法治疗性病的医疗服务网站名单要及时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提供、不传播不良和有害信息;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监管。

        (七)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强对媒体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关措施,禁止刊播涉性广告,并组织落实好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以及有关防范虚假和不良广告的正面宣传。

        (八)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治理整顿力度,统一行动,重拳出击,形成强大声势,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治理整顿的措施和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防范虚假及不良广告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促进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各部门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治理整顿工作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央 宣 传 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国务院纠风办

                              信 息 产 业 部

                              卫  生  部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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