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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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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17
【实施日期】 200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人间和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疫情持续快速上升,部分地区呈暴发和流行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1996年-2005年,全国人间布病发病率从0.09/10万上升到1.50/10万,10年间上升了16.7倍。2006年,全国共报告发病19013例,远远超过历史发病人数最多的1963年(12097例)。发病数居前十位的省份依次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北、陕西、吉林、辽宁、新疆、河南和山东,10省份报告病例数占全国报告病例总数的98.15%。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共报告布病病例18116例,较2006年同期(17644例)上升了2.68%。

      

      自2000年以来,全国兽医部门检出的布病阳性牲畜数量也逐年增加。2001年-2004年,每年有24-28个省份报告检出布病阳性牲畜,平均血检阳性率0.4%,局部地区阳性率超过5%。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共报告畜间布病疫点351个,报告发病牲畜总数7768头;2006年,全国共报告畜间布病疫点1178个,报告发病牲畜总数7123头。

      

      综合分析当前全国布病疫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疫情波及范围广。目前,除重庆、贵州和海南外,其他28个省(区、市)均有人间布病疫情报告,以奶牛、羊主产区疫情较重,且疫情呈现出从牧区、半牧区向农区甚至城市蔓延的趋势。二是疫情与奶牛、羊只流动情况关系较大。近几年,我国奶业迅速发展,奶牛大范围流动,部分地区奶牛布病疫情上升较快,有些无疫地区亦出现了疫情。三是新发病人主要分布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以畜牧养殖、加工人员居多。四是病人症状趋于典型。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布病临床表现多呈轻症经过,典型病例少见;90年代以后,布病患者大多为重症病人,病情较80年代有明显差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有效控制布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良性发展,现就加强布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管理。要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成立由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布病防治领导小组,共同做好布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布病防治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布病防治经费投入,全力保障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防控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经费,切实落实牲畜检疫和阳性畜扑杀配套经费。布病疫情较重的省(区、市)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承担布病防治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布病防治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做好疫情监测和通报工作。各地卫生、农业部门要在做好国家级监测点常规监测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开展布病监测工作。重点省份要设立省级监测点,收集和分析布病疫情资料,掌握流行规律。卫生部和农业部将每月通报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各省(区、市)卫生和农业部门也要建立疫情通报制度,并分析布病监测信息。发生疫情时,当地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及时、主动通报信息。

      

      四、落实畜间布病防控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牲畜免疫、消毒和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家畜养殖场(区)、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消毒措施,严禁疫畜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要教育养殖户科学饲养家畜,引导其对新进的牲畜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健康后再混群养殖;实行人畜分离,减少人与牲畜的接触。

      

      五、加强疫情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卫生和农业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各级卫生部门要对急、慢性布病病人进行系统、规范的治疗。

      

      六、强化对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建立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联合督查机制,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农业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布病的认识程度,强化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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