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提供出租客运劳务取得营运收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运营的个人车辆(以下简称“挂靠车”)和以出租车公司名义从事出租客运劳务而收支不纳入出租车公司核算的承包人、承租人(以下简称“实体车”)。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营运个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四条 纳税义务人应按期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五条 应纳税额按市地方税务部门测算核定的数额执行。“实体”出租车税收每台月定额标准暂定为219元,其中营业税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元;教育费附加4.95元;个人所得税34.2元;价格调节基金3.3元。“挂靠”出租车每台月定额标准暂定为305.8元,其中营业税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元;教育费附加4.95元;个人所得税121元;价格调节基金3.3元。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辆税收,市地方税务局可采取委托代征的办法选择代征单位。财政部门可以依法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各项税费。
第七条 出租汽车税收定额标准将根据出租车营运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