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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发〔2007〕5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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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0-24
【实施日期】 2007-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泸市府发〔2007〕5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和《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重点企业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企业是指在我市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发展前景好,在泸州市区域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年销售收入达亿元的企业和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享受“重点企业保护制度”的企业不搞终身制,每年由市政府根据企业在我市投资、纳税、出口、诚信经营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建立并实施定点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负责联系重点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协调、解决有关投资、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至少与企业负责人直接沟通1次以上。

       第五条建立并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重点保护企业联席会议,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建立并实施便捷服务制度:

       (一)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对重点企业提出的业务申请进行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需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投资超过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涉及为重点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包括告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反映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并确定专门科室、人员为重点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并实施报告反馈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企业的请示、报告,确保反馈渠道畅通。凡企业报告所涉及的意见和建议,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要给予答复。

       第八条 建立并实施项目跟踪制度,重点企业新、扩项目参照《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建立并实施预约服务制度,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需要节假日或其它非正常工作时间服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对涉及到重点企业的重大事项,特事特办,即约即办。

       第十条建立并实施简化审批环节制度,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企业的各项审批环节,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时限提前。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加快办理进度;为改制重点企业出谋划策,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建立并实施治安保障制度,各公安机关为重点企业提供可靠的治安保障,要做到情况明,工作重点突出,安全保卫措施到位,在接到企业报警或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处理。市交通、交警及公路稽征等部门对涉及违规的重点企业车辆(除交通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一律先放行后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检查报批制度,严格规范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的检查行为。各部门应根据市减负办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市集中治理经济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一经发现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影响重点企业保护制度的行政过错行为。对在为重点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 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终,由市集中整治经济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重点企业对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为重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服务质量差的部门,由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减该部门一定的目标分值。

       第十六条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泸州市工业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工业园区的载体带动作用,优化发展环境,将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主战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相应机构全面负责工业园区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切实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园区内企业的检查应按照市减负办(设在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和市法制办审核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计划外的检查,检查单位应事前报市减负办,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或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或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需依法进行检查的,可先检查后备案。

       第五条 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省级政府以上批文;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活动;不得强令工业园区内企业参加收费性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不得强制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订阅报刊;不得以办理商业保险、广告和推销出版等名义向企业强行收费。

       第七条 凡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由市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处理,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及至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园区是指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川渝经济合作临港示范区、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工业园区。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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