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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7〕52号
【发布日期】 2007-05-09
【实施日期】 2007-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2007〕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保持不变,分为两部分。原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简称原区)四至范围调整为:东至大同河,西至内环西路,南至鸿禧路,北至观山河;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区(简称南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枫路,西至金枫河,南至中心河,北至鹿山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开发房地产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要责成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  附件:
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点 号 X Y
原区
1 50303.709 42016.986
2 50464.600 42894.883
3 50274.906 42840.902
4 50231.348 42836.063
5 50188.536 42845.432
6 49467.517 43132.141
7 49340.637 43218.403
8 48963.068 43285.813
9 48514.953 43365.819
10 48400.720 43007.874
11 48369.299 42666.864
12 48360.590 42182.593
南区
13 46134.845 44003.522
14 46201.994 44670.024
15 45833.875 44719.504
16 45787.007 44299.408
17 45118.689 44382.003
18 45174.190 44799.136
19 44914.735 44830.306
20 44827.648 4418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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