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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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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0-22
【实施日期】 2007-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07〕17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对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应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

      (一)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需作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还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编号、登记。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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