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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48号
【发布日期】 2007-05-17
【实施日期】 2007-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7〕48号)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江苏、安徽、河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订的《淮河防御洪水方案》。请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淮河防御洪水方案
 
 
  淮河是我国重要江河之一,做好洪水防御工作事关淮河流域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淮河流域社会经济和防洪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结合淮河防洪工作的实践,在对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修订的基础上,提出本方案。
  一、防洪工程体系
  目前,淮河流域已形成由宿鸭湖、鲇鱼山、梅山、响洪甸等大型水库,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茨淮新河、怀洪新河、入海水道、淮沭河等分洪河道,淮北大堤、洪泽湖大堤、里运河大堤等堤防,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姜唐湖、荆山湖等行蓄洪区,洪泽湖、高邮湖等湖泊组成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淮河干流设计洪水位:王家坝29.3米,正阳关26.5米,蚌埠22.6米,洪泽湖16.0米(校核洪水位17.0米),高邮9.5米。淮北大堤堤顶设计超高2.0米,洪泽湖大堤堤顶高程为19.0~19.5米。
  淮河干流上游设计防洪标准10年一遇,中游淮北大堤和沿淮重要城市设计标准100年一遇,洪泽湖以下主要堤防设计标准100年一遇。
  淮河干流各河段设计行洪能力:淮凤集至洪河口7000立方米/秒,洪河口至正阳关7400~9400立方米/秒,正阳关至涡河口10000立方米/秒,涡河口至洪泽湖13000立方米/秒。洪泽湖入江入海的泄洪能力为15270~18270立方米/秒,其中入江水道12000立方米/秒,入海水道2270立方米/秒,灌溉总渠及废黄河1000立方米/秒,淮沭河相机分洪3000立方米/秒。茨淮新河分洪能力为2000立方米/秒,怀洪新河分洪能力为2000立方米/秒。
  二、防御洪水原则
  (一)淮河防御洪水应遵循蓄泄兼筹、上下游兼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二)当发生设计标准及以下洪水时,合理运用水库拦洪、削峰、错峰,充分利用河道泄洪,适时运用行洪区、蓄洪区、分洪河道和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三)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利用河道强迫行洪,充分发挥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的拦洪作用,并采取弃守一般堤防等非常措施,确保蚌埠和淮南城市圈堤、淮北大堤重要堤段、洪泽湖大堤、里运河大堤等重要堤防安全。
  (四)在确保防洪安全和不影响排涝的前提下,兼顾洪水资源利用。
  (五)对重要防洪控制工程实行统一调度。涉及影响流域洪水调度或省际关系的重要防洪工程以及行蓄洪区的调度运用,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分别由有关省负责,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备案。
  三、防御洪水安排
  (一)设计标准及以下洪水。
  1.当淮河干流王家坝水位低于29.3米时,利用河道行洪。当王家坝水位达到29.3米,且继续上涨,视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适时启用蒙洼蓄洪区蓄洪,降低王家坝水位。宿鸭湖水库在确保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为淮河干流洪水错峰。
  2.当淮河干流正阳关水位低于26.5米时,原则上利用河道行洪。
  当姜唐湖、荆山湖等行洪区达到运用水位时,适时启用相关行洪区,控制淮河干流中游水位。
  预报正阳关水位接近26.5米,或颍河发生较大洪水时,启用茨淮新河分洪。
  正阳关水位达到26.0~26.5米,或淮北大堤等重要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时,适时运用城东湖,控制正阳关水位。
  润河集水位超过27.7米,或正阳关水位已达26.5米时,视淮北大堤等重要工程情况,适时运用城西湖蓄洪。
  蒙洼、城东湖、城西湖蓄洪后,正阳关以下支流来水过大,威胁淮北大堤及淮南矿区安全时,运用瓦埠湖蓄洪。
  预报正阳关水位超过26.5米,并可能危及淮北大堤安全时,梅山、响洪甸、鲇鱼山等重点大型水库在确保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为正阳关以上淮河干流错峰。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正阳关水位仍达到26.5米,且继续上涨,启用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拦洪蓄洪,控制正阳关水位不超过26.5米。
  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运用后,当城西湖蓄洪水位达到27.6米时,临淮岗库区内的临王段、陈族湾、大港口应及时蓄洪,控制临淮岗坝前水位不超过28.51米。
  当蚌埠水位接近22.6米时,视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适时启用怀洪新河分洪,控制蚌埠水位。
  3.洪泽湖汛限水位12.5米(蒋坝站水位,下同)。
  当洪泽湖水位达到13.5米时,充分利用入江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及废黄河泄洪;淮、沂洪水不遭遇时,利用淮沭河分洪。
  洪泽湖水位达到13.5~14.0米,启用入海水道泄洪。
  预报洪泽湖水位将达到14.5米时,三河闸全开敞泄,入海水道充分泄洪,在淮、沂洪水不遭遇时淮沭河充分分洪。
  洪泽湖水位达到14.5米且继续上涨时,滨湖圩区破圩滞洪。
  洪泽湖水位超过15.0米时,三河闸控泄12000立方米/秒。如高邮水位达9.5米,三河闸可适当减少下泄流量,确保洪泽湖大堤、里运河大堤安全。
  当预报淮河上中游发生较大洪水时,经批准洪泽湖应提前预泄,尽可能降低湖水位。
  (二)设计标准以上洪水。
  1.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临淮岗坝前水位仍超过28.51米,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正阳关水位不超过27.5米控泄,加强正阳关以下堤防防守,适当利用堤防超高强迫行洪,临淮岗库区内的其他圩区适时进洪;当正阳关水位超过27.5米时,视水情和工程情况,弃守正南淮堤、黄苏段和颍右圈堤,控制水势,以保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的安全。
  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适当利用堤防超高强迫行洪,加强防守,控制洪泽湖蒋坝水位不超过17.0米。
  2.在运用上述措施后,正阳关水位仍达到28.0米,视水情和工程情况,弃守淮北大堤颍左淝右圈堤,以保证西淝河左堤及其以下淮北大堤和淮南、蚌埠城市圈堤的安全。
  当洪泽湖蒋坝水位达到17.0米,且仍有上涨趋势时,利用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的夹道地区泄洪入海,以确保洪泽湖大堤的安全。
  四、洪水资源利用
  (一)水库。
  宿鸭湖、鲇鱼山、梅山、响洪甸等重点大型水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后,可适当抬高后汛期汛限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二)洪泽湖。
  在不影响防洪和排涝的前提下,洪泽湖可在后汛期根据雨水情适时拦蓄尾水,逐步由汛限水位抬高至汛末蓄水位,充分利用洪水资源。
  (三)拦河工程。
  在不影响防洪和排涝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后,可根据沿淮地区抗旱和防污的需求,适当发挥临淮岗、蚌埠闸等拦河工程的蓄水和减污作用。
  五、责任与权限
  (一)责任。
  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流域洪水防御的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工作。
  河南、安徽、江苏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和行蓄洪区运用准备、人员转移安置及救灾等工作。
  河南省负责所辖水库调度运用,负责陈族湾、大港口等圩区滞洪的有关工作。
  安徽省负责所辖水库,蒙洼、城西湖、城东湖、荆山湖等行蓄洪区,茨淮新河、怀洪新河(安徽部分)等分洪河道,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运用,负责临王段、正南淮堤、颍右圈堤、黄苏段、颍左淝右圈堤等堤防弃守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负责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苏北灌溉总渠及废黄河、怀洪新河(江苏部分)等工程运用,负责洪泽湖周边圩区滞洪和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夹道地区泄洪利用的有关工作。
  煤矿、油气、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所属设施的防洪安全。
  (二)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有关权限。
  1.弃守正南淮堤、颍右圈堤、黄苏段、颍左淝右圈堤和利用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的夹道地区泄洪,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决定。
  2.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决定。其库区内的临王段、陈族湾、大港口等一般堤防保护区破堤进洪,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3.蒙洼蓄洪区、城西湖蓄洪区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城东湖、瓦埠湖及其他行蓄洪区的运用由有关省商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4.怀洪新河分洪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茨淮新河分洪运用,由安徽省商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5.蒋坝水位低于14.5米,洪泽湖的调度运用由江苏省负责。遇特殊情况,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调度。
  蒋坝水位达到或超过14.5米,洪泽湖的调度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入海水道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洪泽湖周边圩区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6.淮河流域内大型水库的常规防洪调度由有关省负责;宿鸭湖、鲇鱼山、梅山、响洪甸等重点大型水库为淮河干流洪水错峰的调度,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决定。
  六、工作与任务
  (一)防汛准备。
  沿淮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设施进行汛前、汛期检查,督促落实度汛措施。受洪水威胁的企业和单位,要做好各项防汛准备,落实防洪自保措施。
  (二)洪水预报。
  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做出天气形势、降雨和洪水预报。当淮河流域发生较大降雨时,淮河水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省及时做出淮河干流王家坝、润河集、正阳关、蚌埠、蒋坝等主要控制站的洪水预报,作为洪水调度的依据。
  (三)行蓄洪区运用。
  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洪水警报。行蓄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做好行蓄洪区运用的各项工作。
  (四)抗洪抢险。
  当淮河发生洪水时,河南、安徽、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规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工作,组织煤矿、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设施的抗洪抢险工作,确保各类设施的防洪安全。
  当淮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河南、安徽、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重要防洪工程和各类重要基础设施的防守和抢险工作,确保淮北大堤、重点城市、洪泽湖及里运河大堤的防洪安全。
  (五)救灾。
  河南、安徽、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运用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尽快修复各类水毁工程设施。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灾情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
  七、附则
  (一)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要根据本方案,会同河南、安徽、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订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此前,原淮河洪水调度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淮河防御洪水方案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中后汛期的起始时间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确定。
  (五)本方案的高程采用废黄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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