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4)《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气象灾害的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1.4相关定义
本预案所指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大雾、渍涝(内涝)、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而引起的洪涝、山体滑坡、道路结冰、森林火灾等灾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指挥)机构及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气象灾害预警时,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在气象灾害发生时,决定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报告、预警;组织协调各辖市(区)重大气象灾害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安排全市全年各时段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编制和完善本预案;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气象灾害的现状和发生、发展的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镇江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警报,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协调调度各通讯公司,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重建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4)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因灾被毁工程建设的管理。
(5)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7)市水利局:对长江、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水、旱灾应急防御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8)市广电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刊播、插播以提醒和帮助市民防御气象灾害。
(9)市农林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负责森林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0)市国土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次生灾害如斜坡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
(11)市海事局:负责风灾所造成的海事灾难的组织救援工作。
(12)镇江军分区:负责必要时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投入灾害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
(13)镇江电力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恢复。
(14)市人防办、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参与救灾抢险工作。
4.气象灾害等级划分
4.1气象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气象灾害分级处置标准分为4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1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5.气象灾害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5.1气象灾害的监测
值班人员发现灾害性天气出现或可能出现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并继续加密跟踪观测,随时报告情况。
5.2灾害的预测
值班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初步判断,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和服务工作,必要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5.3灾害的报告
根据灾害天气情况,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灾害天气的预警级别和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布置对外服务工作,向市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按领导要求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5.4灾害的预警
5.4.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划分
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气象灾害预警从大到小划分为以下4个等级,分别表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市气象局负责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四级(Ⅳ,Ⅲ,Ⅱ,Ⅰ级),分别表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5.4.2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
市气象台负责在下列情况下,遵照相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1)省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处在预报区域内;
(2)市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
(4)本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的灾害性天气预警,由市气象局决定向社会发布。严重(Ⅱ)以上级的,由市气象局与上级台协商一致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
5.4.3预警值班工作
市气象台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当有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地的趋势时,适时制发预报预警。
5.4.4预警的报告
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手机气象短信息、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党政机关领导汇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电视、电台、报纸、电信等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实时向公众发布。
6.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
6.1应急启动
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小型以上标准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启动本级预案。
6.1.1气象灾害信息的接收
市气象局或其他部门接到气象灾害信息,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气象灾害信息收集的途径包括:
(1)气象灾情直报系统。
(2)气象志愿者。
6.1.2气象灾害信息核实
市气象局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
(1)气象主管机构;
(2)当地人民政府;
(3)与同级民政、水利、农林等部门交换和核对灾情信息;
(4)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核实。
6.1.3气象灾害信息的上报
核实发生气象灾害后,市气象局即时报告市政府。
6.1.4灾情评估
市气象局组织灾情初步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受灾情况进行初评估、划分灾害等级。
根据初评结果,市气象局拟定相应的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力量及设施规模,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6.2灾害应急处置
6.2.1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1)按照初步确定的灾害等级,组织实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灾情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部署。
(4)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
6.2.2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根据救援方案的具体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各相关救援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救援现场信息。
(3)被确定为应急救援的支援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4)专家咨询组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3救援行动的终止
当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或破坏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应急救援行动可以终止。
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6.4评估
6.4.1灾情评估
气象灾害出现后,市气象局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民政局统一联合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6.4.2总结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单位应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
(3)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4)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7.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7.1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信息。
7.2新闻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后再予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
7.3新闻发布以发送新闻稿件、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4各新闻单位应给予气象灾害应急新闻发布工作以支持。
7.5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救援行动的经过和结果、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7.6新闻发布要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稳定,宣传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出现的好人好事。
8.救援保障
8.1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市各通讯公司制定应急通讯预案,建立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渠道的畅通。
8.2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是辖区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8.3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救护所需要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能够紧急调用。
8.4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在应急救援展开时,市公安局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8.5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8.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在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8.7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
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的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8.8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气象灾害现场时,由市政府或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气象灾害救援工作。
9.培训和演习
9.1培训
(1)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加强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以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各成员单位救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救援知识和工作流程。
(3)市气象局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9.2演习
(1)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救援演习,以提高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2)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3)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确保演习顺利。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对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政府,给与表彰、奖励。
10.2有关人员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10.3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导致发生本可以减轻受灾程度却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
(2)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气象灾害信息,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或者处理不力导致灾情加重或损失明显加大的。
10.4监督检查。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定期安排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11.预案管理
11.1预案制定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11.2预案更新和修改
11.2.1市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11.2.2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
(3)其他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11.2.3预案经修改后报市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备案,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11.3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11.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附录 各类气象灾害分预案
附件:气象灾害分预案
台风应急处置预案
1.台风分为四种强度
(1)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2)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台风的监测和预测预警
2.1台风的监测
市气象台值班人员发现西太平洋编号命名热带风暴(台风)出现并进入我国近海时,开始台风加密跟踪观测、分析。
2.2台风影响的预测
市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对台风天气做出初步判断,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做好台风天气的预报预警,视情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2.3台风预警
总体要求:台风可能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市气象局进入台风应急服务状态,各业务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业务人员24小时值守,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24小时确保通讯畅通。
2.3.1值班要求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时,各辖市(区)台站、市局气象台、技术保障中心(信息中心)实行24小时无缝隙全天候值守,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辖市(区)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到岗到位;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除上述人员外,市局、各辖市(区)局主要领导、后勤保障人员、应急气象服务小分队到岗到位,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守。
2.3.2会商要求
市气象台在发布台风警报前,由台领导或领班预报员组织全台天气会商和所属台站天气会商,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到场参加;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全局性大会商,必要时可请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同志参加,也可请求上级台或商请兄弟台站进行联合会商。
2.3.3汇报要求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时,向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视情决定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汇报事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外,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当面或电话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
2.3.4内部联防要求
发布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或台风即将(或开始)影响我市后,全市所属台站按内部联防要求开展应急联防,视情随时通报台风影响实况、各单位应对和预报服务情况;与上级台和兄弟台的联防由市气象台负责并将联防信息及时通报全市所属台站。
2.3.5公众服务要求
发布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应即时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对公众的服务。向市主管领导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当面汇报由局领导负责,通过短信向防汛防旱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领导报告情况由信息中心负责,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插播的重要气象信息由气象台负责,通过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发布重要气象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必要时,得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开展服务,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决定后由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布。
2.3.6应急响应要求
发布台风警报后,市局气象应急服务小分队应立即作好应急装备、人员的准备;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灾害性预警信号后,市局气象应急服务小分队所有成员到岗到位;灾害开始影响时,按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指令出动移动气象台,开展现场监测预警服务,并在第一时间即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
3.台风应急响应与处置
3.1应急启动
当台风影响达到或可能达到小型以上灾害标准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2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3.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按照初步确定的台风影响可能致灾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灾情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方案。
(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总体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
3.2.2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根据救援方案的具体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各相关救援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3)被确定为应急救援的支援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3.2.3专家咨询组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3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
当台风带来的影响或破坏行动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应急救援行动可以终止。
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
4.总结评估
4.1灾情评估
市气象局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4.2总结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提交市委、市政府。
(3)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暴雨应急处置预案
1.暴雨等级的划分
(1)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的监测和预测预警
2.1暴雨的监测
市气象台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凡发布暴雨警报,或接到上级指令发布暴雨警报,或镇江市内已出现暴雨以上强降水,或周边出现暴雨以上降雨并可能影响我市时,开始强降水加密跟踪观测、分析。
2.2暴雨影响的预测
市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对可能发生暴雨的各种天气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做好暴雨天气的预报预警,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2.3暴雨预警
总体要求:我市可能受暴雨天气影响,市气象台发布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紧急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时,市气象局进入暴雨应急服务状态,各业务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业务人员24小时值守,汛期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24小时确保通讯畅通。
2.3.1值班要求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时,各辖市(区)台站、市局气象台、技术保障中心(信息中心)实行24小时无缝隙全天候值守,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辖市(区)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到岗到位;发布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时,除上述人员外,市局、各辖市(区)局主要领导、后勤保障人员、应急气象服务小分队到岗到位,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守。
2.3.2会商要求
市气象台在发布暴雨警报前,由台领导或领班预报员组织全台天气会商和所属台站天气会商,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参加;发布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时,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全局性大会商,必要时可请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同志参加,也可请求上级台或商请兄弟台站进行联合会商。
2.3.3汇报要求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时,向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决定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汇报事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发布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时,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外,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当面或电话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
2.3.4内部联防要求
发布暴雨警报,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时或强降雨即将(或开始)影响我市后,市局713数字雷达24小时不间断开机跟踪观测,全市所属台站按内部联防要求开展应急联防,随时通报强降雨影响实况、各单位应对和预报服务情况;与上级台和兄弟台的联防由市气象台负责并将联防信息及时通报全市所属台站。
2.3.5公众服务要求
发布暴雨警报,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即时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对公众的服务。向市主管领导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当面汇报由局领导负责,通过短信向防汛防旱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领导报告情况由信息中心负责,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插播的重要气象信息由气象台负责,通过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发布重要气象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必要时,得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开展服务,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决定后由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布。
2.3.6应急响应要求
发布暴雨警报后,市局气象应急服务小分队应立即作好应急装备、人员的准备;发布大暴雨、特大暴雨警报或暴雨预警信号后,市局气象应急服务小分队所有成员到岗到位;灾害开始影响时,按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指令出动移动气象台,开展现场监测预警服务,并在第一时间即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
3.暴雨应急响应与处置
3.1应急启动
当强降水造成的灾害达到或可能达到小型以上灾害标准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2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3.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按照初步确定的暴雨灾害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灾情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方案。
(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
3.2.2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进入各自岗位,根据救援方案的具体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各相关救援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3)被确定为应急救援的支援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3.2.3专家咨询组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3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
当暴雨带来的影响或破坏行动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应急救援行动可以终止。
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
4.总结评估
4.1灾情评估
市气象局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4.2总结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提交市委、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强对流天气应急处置预案
强对流天气指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我市尤以其产生的强风影响为甚。
1.强对流大风预警等级
(1)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2)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3)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持续。
(4)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2.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警
2.1强对流天气的监测
市气象台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凡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或接到上级指令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或镇江市内已出现强对流天气,或周边出现强对流天气并有可能影响我市时,开始强对流天气加密跟踪观测、分析。
2.2强对流天气影响的预测
市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对可能发生强对流天气的各种天气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做好强对流天气的预报预警,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2.3强对流天气预警
总体要求:我市可能受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影响,市气象台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或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市气象局进入强对流天气应急服务状态,各业务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业务人员24小时值守,汛期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24小时确保通讯畅通。
2.3.1值班要求
市气象台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时,各辖市(区)台站、市局气象台、技术保障中心(信息中心)实行24小时无缝隙全天候值守,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辖市(区)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到岗到位;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除上述人员外,市局、各辖市(区)局主要领导、后勤保障人员、应急气象服务小分队到岗到位,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守。
2.3.2会商要求
市气象台在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前,由台领导或领班预报员组织全台天气会商和所属台站天气会商,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参加;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全局性大会商,必要时可请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同志参加,也可请求上级台或商请兄弟台站进行联合会商。
2.3.3汇报要求
市气象台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时,向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视情决定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汇报事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外,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当面或电话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
2.3.4内部联防要求
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或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或强对流天气即将(或开始)影响我市后,市局713数字雷达不间断跟踪观测,全市所属台站按内部联防要求开展应急联防,视情随时通报强对流天气影响实况、各单位应对和预报服务情况;与上级台和兄弟台的联防由市气象台负责并将联防信息及时通报全市所属台站。
2.3.5公众服务要求
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或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应即时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对公众的服务。向市主管领导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当面汇报由局领导负责,通过短信向防汛防旱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领导报告情况由信息中心负责,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插播的重要气象信息由气象台负责,通过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发布重要气象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必要时,得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开展服务,由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决定后由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布。
2.3.6应急响应要求
发布强对流天气警报后,市局气象应急服务小分队应立即作好应急装备、人员的准备;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信号时,市局气象应急服务小分队所有成员到岗到位;灾害开始影响时,按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指令出动移动气象台,开展现场监测预警服务,并在第一时间即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
3.强对流天气应急响应与处置
3.1应急启动
当强对流天气影响达到或可能达到小型以上灾害标准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2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3.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按照初步确定的强对流天气灾害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灾情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方案。
(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
3.2.2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进入各自岗位,根据救援方案的具体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各相关救援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3)被确定为应急救援的支援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3.2.3专家咨询组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3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
当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影响或破坏行动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应急救援行动可以终止。
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
4.总结评估
4.1灾情评估
市气象局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4.2总结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提交市委、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干旱应急处置预案
1.干旱的定义
连续20天以上没有降水(或者持续较长时间没有透雨),或与历史同期相比降水量不足20%,或丘陵地区已经发生干旱,且干旱可能持续。
2.干旱的监测和预测预警
2.1干旱的监测
加强气候变化和土壤墒情的监测,定期分析、发布气候监测公报和气候评价报告,发现干旱天气有出现的征兆或已经开始发生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领导、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并继续跟踪观测分析,随时报告情况。
2.2干旱的预测
气候监测和分析评估人员根据前期气候特征和天气变化特征,对干旱程度做出判断并评估已经发生的影响和后期可能的发展趋势,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做好干旱天气的预报预警和服务工作,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旱灾应急响应与处置
3.1应急启动
当干旱已经发生并可能持续发展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小型以上灾害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启动本级干旱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应即启动市局人工影响天气预案,细化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作好人工增雨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得到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开展人工增雨的指令后,根据干旱发生的区域和强度组织全市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增雨,必要时,得协助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省有关部门、空军和民航部门支持,开展大范围飞机人工增雨作业,或可商请省内兄弟市局支援或开展联合作业。
3.2干旱灾害应急处置
3.2.1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1)按照初步确定的旱灾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2)根据旱灾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旱灾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方案。
(4)组织审定人工增雨等各类应对方案。
(5)负责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
3.2.2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进入各自岗位,根据经审定的人工增雨等各类应对方案的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2)各相关抗旱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抗旱信息。
(3)经确定的抗旱支援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3.2.3抗旱行动的终止
当干旱带来的影响或破坏行动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各类抗旱行动可以终止。
确定抗旱行动的终止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
4.总结评估
4.1灾情评估
干旱灾害出现后,市气象局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旱情,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旱情公报。
4.2总结
(1)抗旱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抗旱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