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7〕18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中央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一并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和会同下属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中央企业总部要及时掌握下属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于8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总部除按有关行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各基层企业和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外,要结合自己的实际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环节入手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重点检查七个方面内容: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管情况;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等。上述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到工厂(矿)、车间(队)和岗位。 二、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农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工段)、车间、厂级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四、检查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在企业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的情况,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实行专户管理的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对兼并、收购、改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整治的情况。 五、检查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相关安全规程的情况;企业总部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检查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企地联合实战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 七、检查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的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的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